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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杭州老公转钱给小三原配委托律师能追回全款嘛

          ,并与小C建立了长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擅自转给小C大额资金,最终被妻子B某发现。妻子B某怒将“第三者”小C诉至法院,并要求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二、律师观点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在本案转账行为发生在A某与B某的婚姻存续期间,A某未经配偶B某的同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给小C,该行为侵犯了B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及婚姻伦理道德,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小C共计接受A某财产12万元,理应全部返还原告B某。三、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查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A某在明知自己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旧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民法典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而小C在明知对方系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依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与伦理道德,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判决被告小C全部返还原告B某款项12万元。

          李鹏律师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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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利环境污染案

          地江苏省南京市某某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6月29日被微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29日解除取保候审。2023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情况:北京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利、方某阳、钟某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微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7月份,江苏省宜兴市灵某化工有限公司老厂内存放的769吨固体生硫膏因搬迁需要处置,该公司销售部副产品部长钟某强经过市场调查后,有4家企业分别报价固体生硫膏处置费7000元至700元每吨不等,钟某强在明知该物品是固废存在污染环境风险的情况下,与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阳、员工张某利联系,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阳、员工张某利去江苏省宜兴市灵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查看货源、洽谈处置事宜,签订以10元每吨虚假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灵某化工有限公司补贴每吨700元的费用将固体生硫膏交给江苏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处置。钟某强将处置费以运费的名义转到宜兴市天某农资运输有限公司592268.6元,天某农资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苗某康扣除税费5.9万余元后,将处置费用533041元转到力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阳、员工张某利指定的张某坤个人账户中。后张某利又联系枣庄薛城区赵某圆(未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协商,赵某圆联系车辆24车次用于运输固体生硫膏,分多次将固体生硫膏从江苏省宜兴市灵某化工有限公司老厂内运至山东,共计769.18吨。每吨支付220元的处置费,张某利分九次转账到赵某圆指定的个人账户共计269906.4元(力某公司非法获利25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2021年3月,江苏灵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某化工)安排销售公司经理徐某处理老厂废硫磺,钟某强具体负责。当年7月钟某强上报公司确定由张某利购买。张某利以江苏省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某公司)的名义和灵某化工签订每吨10元的形式销售合同,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方某阳,按照行业惯例每吨补贴770元。张某利又联系枣庄薛城区赵某圆(已判决),除运费外以每吨补贴200元至220元的价格销售给赵某圆。赵某圆声称将该批硫磺用于生产原料提纯.该批硫磺运至枣庄后,赵某圆没有用作生产原料提纯,交给王某壮、李某、邵某磊、张某予以倾倒和处置.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张某利对下游赵某圆等人的非法倾倒、处置行为不知情,故不能认定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微山县公安局认定张某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利作存疑不起诉决定。

          王灿律师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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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某科职务侵占罪案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大区大客户总监,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灵山某路xx号xx幢三单元xxx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某某路121号xx幢二单元xxx室。被告人郝某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3年3月1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杜律师,江苏某某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律师,江苏某某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科,男,1979年10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319791017xxxx,汉族,本科文化,原某某(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皖大区某某战区大客户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幢xxx室。被告人赵某科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3年3月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律师,浙江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律师,北京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12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771220xxxx,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新某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幢xxxx室。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3年3月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邵律师,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律师,汇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刑诉[2023]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科、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姚某、检察官助理刘某、姜某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杜律师、王律师,被告人赵某科及其辩护人周律师、王律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邵律师、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5年8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郝某利用担任某某(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苏皖大区大客户总监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员工赵某科、代理商周某艳等人在人事管理、价格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万元。2023年3月13日,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栖霞区灵山某某70号xx幢三单元xxx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二、职务侵占罪安徽新某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某睿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陈某。2013年至2017年间,经被告人赵某科介绍,新某睿公司与联某(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联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向联某公司供应服务器等某某公司产品。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某科、陈某经事先共谋,利用赵某科担任某某公司苏皖大区某某区域大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某某公司内部审批系统,由赵某科为某保公司申请低价服务器产品并报郝某审批,获批后,由陈某通过新某睿公司与联某公司签定上述服务器采购合同,后二人通过伪造采购合同金额,隐瞒真实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某某公司下单发货,以此才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的利润差价。经审计,新某睿公司出售络联某公司的七台服务器总价为685.318482万元,新某睿公司从某息上游经销商处进货价格为390.3279万元,增加配置成本金额为75.756万元。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利润差价款共计219.234582万元,其中赵某科非法获利120万元,陈某非法获利99.234582万元。2023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科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幢x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幢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科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审计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金额,隐瞒真实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某某公司下单发货,以此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的利润差价。经审计,新某睿公司出售给联某公司的七台服务器总价为685.318482万元,新某睿公司从某想上游经销商处进货价格为390.3279万元,增加配置成本金额为75.756万元。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利润差价款共计219.234582万元,其中赵某科非法获利120万元,陈某非法获利99.234582万元。2023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科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幢x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幢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科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审计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具有下列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获得某某公司的谅解;2.被告人在经营两家IT公司,缴纳税款40余万元,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希望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2.本案的职务侵占是在某某公司特定的交易模式下完成,有真实的交易存在,与传统的多报支出少报收入的职务侵占有所区别;3.被告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超额向被害单位退赔;4.被告人没有前科,其父亲生活不能自理,希望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供述真实稳定,无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2.陈某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陈某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其有父母、孩子需要照顾,有公司需要经营,希望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5年8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郝某利用担任某想(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苏皖大区大客户总监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员工赵某科、代理商周某艳等人在人事管理、价格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万元。1.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郝某先后通过其岳母陈某的银行账户收受赵某科钱款4次,共计95万元.2.2017年间,被告人郝某通过下属员工袁某林向某某公司代理商南京苏某汇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艳索要好处费15万元,后袁某林在本市鼓楼区香某某拉酒店将该钱款转交给郝某。3.2017年10月,被告人郝某向某某公司代理商安徽安某开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武索要好处费20万元,用于偿还对杜某宁的借款。2023年3月13日,被告人郝某在本市栖霞区灵山某某70号xx幢三单元xxx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郝某退出违法所得130万元.二、职务侵占罪安徽新某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某睿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陈某.2013年至2017年间,经被告人赵某科介绍,新某睿公司与某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联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向联某公司供应服务器等某某公司产品。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某科、陈某经事先共谋,利用赵某科担任某某公司苏皖大区某某区域大客户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某某公司内部审批系统,由赵某科为某保公司申请低价服务器产品并报郝某审批。获批后,由陈某通过新某睿公司与联某公司签定上述服务器采购合同。后二人通过伪造采购合同金额,隐瞒真实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某某公司下单发货,以此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的利润差价。经审计,新某睿公司出售给联某公司的七台服务器总价为685.318482万元,新某睿公司从某想上游经销商处进货价格为390.3279万元,增加配置成本金额为75.756万元。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某某公司利润差价款219.234582万元,其中赵某科非法获利120万元,陈某非法获利99.234582万元。2023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科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路99号某某花园9幢xxx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某玫瑰园6幢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科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立案登记表、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某某公司股权架构图、职务变化情况表、某想大客户业务区域一线经理工作指导书、渠道行单合同审核管理规则、纪律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发薪记录、情况说明、合作协议、项目采购信息、购销合同、某想业务合作伙伴协议、渠道合作协议、返款记录、项目系统截图、邮件记录、报价单、付款情况、物流记录、经销商公司的交易记录、涉案服务器的参数及SN码、进货合同、发票、成本价格统计表、价格核算凭证、公司销售数据、付款单、公证书、电话录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数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财产情况登记表、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转账凭证、和解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2.证人袁某林、周某艳、王某武、杜某宁、邬某燕、杜某焱、沈某、唐某、李某修、贺某波、汪某、沙某、桃某、韩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伟的陈述;4.涉案资金情况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搜查笔录;6.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赵某科、陈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的依据上述相关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国家对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及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结合被告人郝某、赵某科、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赵某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退赔的涉案款项发还被害单位某想(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某媛人民陪审员张某琴人民陪审员张某华

          王灿律师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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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寒亭区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帮当事人拿到25万元多赔偿

          准备证据材料。同时这对于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来讲,也要防范这方面的法律风险。毕竟现在劳动争议案件会越来越多,这也给用人单位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方面的压力。

          赵荣烈律师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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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房改时家属签署协议约定房屋部分子女与父母共有,部分家庭成员未签字有效吗

          求:1、请求判令七被告共同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50%份额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某鹏与林某静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八名子女:长子赵某超、次子赵某辉、三子赵某仁、长女赵某慧即原告、次女赵某月、三女赵某燕、四女赵某秋、五女赵某琪。林某静于2005年6月28日去世,赵某鹏于2019年10月19日去世,赵某超早于赵某鹏去世,其有一子赵某博,赵某仁于2004年1月31日去世,其有一子赵某飞,赵某月于2016年7月29日去世,其有一子姜某鑫。1991年,家里老房所在朝外吉市口地区危旧房改造,被安置人为赵某鹏、林某静、赵某辉一家三口、原告一家四口,共九口人共同分得朝阳区两套房屋的公房承租权,其中A号的两居室由赵某辉一家居住,其将该公房转为私房;一号的三居室由赵某鹏、林某静和原告、吴某玉、吴某洋、吴某川共同居住。1991年5月5日,赵某鹏手写《立房屋租赁继承人书》,表明百年后房子居住权由原告继承居住,兄妹不得争议。2018年6月16日,赵某鹏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产权归赵某鹏与赵某慧共同所有,各占一半。2019年3月23日,赵某鹏、原告、赵某辉、赵某秋、赵某琪、赵某燕、姜某鑫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号产权归赵某鹏与原告共有,每人50%,并约定房屋登记事项。赵某鹏和原告按照规定各支付25972.11元购房费,赵某鹏出具收款《收条》。但赵某博、赵某飞与赵某鹏等家人失联多年,对该协议不知情。2019年3月25日,赵某鹏与北京K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房屋售价49660.56元,公共维修基金2203.66元,登记费80元,合计51944.22元。2019年12月2日,该房屋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赵某鹏,赵某鹏在尚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去世,导致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我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赵某辉、赵某燕、赵某秋、赵某琪、赵某博、姜某鑫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鹏签协议时意识清楚、思维正常。赵某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房屋系我爷爷赵某鹏独有,原告从未通知我参加家庭会议,我对原告所说购房协议不知情,2018年6月签协议时,我爷爷身体状况和思维能力是否正常值得商榷,原告也无影音资料、证明人佐证;该房屋售价主要由我爷爷的工龄和我爷爷奶奶的承租权决定的,房屋只能登记在老人个人名下,原告提供2019年3月协议我不知情,其中我爷爷签名笔迹和往常笔迹差异较大,也无非亲属的证明人和影音资料证明,我爷爷奶奶有八个子女,不应将房屋50%变更至原告名下。法院查明赵某鹏与林某静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八名子女:长子赵某超、次子赵某辉、三子赵某仁、长女赵某慧即原告、次女赵某月、三女赵某燕、四女赵某秋、五女赵某琪。林某静于2005年6月28日去世,赵某鹏于2019年10月19日去世,赵某超早于赵某鹏去世,其有一子赵某博,赵某仁于2004年1月31日去世,其有一子赵某飞,赵某月于2016年7月29日去世,其有一子姜某鑫。1991年5月5日,赵某鹏向原告出具《立房屋租赁继承人书》,2018年6月16日,赵某鹏(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甲方与乙方共同所有,份额每人各占一半。2019年3月23日,赵某鹏(甲方)、原告(乙方),赵某辉、赵某秋、赵某琪、赵某燕、姜某鑫(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公房转私房后,一号房屋的产权归甲方与乙方共同所有,份额为每人50%;……4、应主管单位要求,本次公房转私房需要缴纳购房费51944.22元,且必须由原公房承租人即甲方支付给主管单位。甲、乙双方按照各自享有的房产份额承担该购房费,即每人25972.11元。……。5、本协议作为确定一号房屋权属的依据。落款处由赵某鹏、赵某慧、赵某辉、赵某秋、赵某琪、赵某燕、姜某鑫签字。同日及前一日,原告之夫吴某玉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赵某鹏转账26000元,赵某鹏向原告出具《收条》。2019年3月25日,赵某鹏(乙方)与北京K公司(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涉案房屋售价49660.56元,公共维修基金2203.66元,登记费80元,合计51944.22元。甲方同意乙方享受以下折扣:1、楼房的成新折扣:2%(成本价)2、工龄折扣:0.9%(含夫妻双方工龄)。2019年12月2日,涉案房屋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赵某鹏。裁判结果被告赵某辉、赵某燕、赵某秋、赵某琪、赵某博、姜某鑫、赵某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某慧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50%份额变更登记至原告赵某慧名下。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涉案房屋系经过赵某鹏通过家庭成员协商分配后确定由原告取得居住权,后又通过多次家庭会议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定原告出资后取得该房屋50%的产权,也是基于原告在涉案房屋中应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赵某鹏本人及其他多数家庭成员均未提出异议,能够真实还原协议签订的自愿性、公平性。赵某飞虽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对赵某鹏签字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也未提交其他反证证实赵某鹏签约时存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瑕疵,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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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单位房改时折算老人工龄部分子女出资房屋归属于谁

          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张某丽与刘某霞于2009年5月26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张某刚与刘某霞于1953年结婚,二人共育有五名子女,即张某文、张某娟、张某丽、张某浩、张某楠。张某刚于2001年7月4日去世,未留有遗嘱。刘某霞于2017年10月9日去世。北京市东城区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系张某刚与刘某霞承租的单位公房。1998年10月22日,北京F公司作为卖方(甲方,以下简称F公司)、刘某霞作为买方(乙方),签订了《F公司职工宿舍楼买卖契约》,其中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购房职工按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成本价购房年工龄折扣率为0.9%;标准价购房年工龄折扣率为0.6%;该合同并约定一次性付清房价款32318元。该房购买过程中,使用了张某刚40年工龄和刘某霞36年工龄折抵了部分购房款,后,该房登记在刘某霞名下。刘某霞于2017年10月去世后,二原告曾起诉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张某刚的遗产份额,在诉讼过程中,经调取涉案房屋登记档案,才得知刘某霞已于2009年5月26日与张某丽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卖给了张某丽。故此,二原告暂时撤回前述继承案起诉,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刘某霞作为张某刚的妻子、张某丽作为张某刚和刘某霞的女儿,均明知涉案房屋系张某刚和刘某霞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得,其中含有张某刚的财产份额,却故意瞒着二原告签订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张某丽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1998年F公司开始公房改革,允许购买房屋。为此,父母召集除在外留学的张某浩之外的子女召开家庭会议。父母表示其二人不购买涉案房屋,在保障父母有生之年在此居住的前提下,出资购买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原、被告中仅有张某丽愿意购买房屋。故全家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丽与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张某丽于1999年2月12日向F公司房地产管理处交纳了包括房款、维修基金及手续费共34150元,收到了发票。2001年11月,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在母亲名下,所有权证由张某丽保管。父亲去世后,张某丽自2001年8月搬入涉案房屋与母亲共同居住以便照顾,并承担了房屋相关的水电费用。2009年5月,母亲考虑《F公司职工宿舍楼买卖契约》约定的5年后上市的期限已满,将涉案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张某丽。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此,二原告事先知情,事后也已得到母亲的告知。2015年12月,张某丽以买卖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女儿陈某菲名下。母亲的财产已通过西城法院的人民调解确认继承完毕。此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浩、张某楠辩称,同意张某丽的答辩意见。父母与张某丽就借名买房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他子女均知晓且未提出异议。涉案房屋系张某丽所有,没有父亲的财产份额,故二原告主体不适格。即使涉案房屋中含有父亲的份额,母亲作为最了解父亲的配偶和共同决定购买方,也应视为得到了父亲的授权。再退一步,无权处分的合同也并非无效。张某丽对父母家庭做出了很多贡献,在父亲去世后对母亲尽到了比其他子女更多的陪伴和赡养义务。原告的起诉违反了家庭的共同约定。张某浩、张某楠也不会为一己之私,而否认家庭约定。法院查明1998年10月22日,F公司作为卖方(甲方)、刘某霞作为买方(乙方),签订了《F公司职工宿舍楼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购房职工按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成本价购房年工龄折扣率为0.9%;标准价购房年工龄折扣率为0.6%;该合同并约定一次性付清房价款32318元,手续费162元,登记费23元。以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房改表三《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出售为成本价购房,房价计算公式显示房价因张某刚40年工龄和刘某霞的36年工龄存在折扣。2001年11月,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在刘某霞名下。2001年7月4日,张某刚去世。2009年5月26日,张某丽与刘某霞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霞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丽。据此,涉案房屋登记至张某丽名下。2015年12月,张某丽与案外人陈某菲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据此,将涉案房屋登记至陈某菲名下。经询,张某丽认可后两次过户均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1、刘某霞于2015年11月5日书写证明的照片及当事人家庭微信群记录。证明内容为对于购买涉案房屋召开过家庭会议,因其夫妇无力出资,询问子女,二原告均表示不购买,张某丽表示愿意购买。故决定谁购买房子归谁。张某丽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原告对证明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原件、有涂改,且刘某霞年事已高,回忆不能保证真实;认为没有参与该微信群。2、发票,客户名称为张某刚,项目为房款、维修基金、手续费,共计34150元。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证明房款系张某刚交纳。3、张某楠与张某娟的通话录音,张某楠表示张某娟知道家庭开会说好由张某丽购买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此后进行了过户。张某娟表示会议上说的是父母去世后才过户给张某丽,现在在母亲生前过户,张某娟事后才知道已过户;母亲住院前表示应给张某娟些补偿。张某楠回复会议意见是父母需在涉诉房屋居住至百年,不许轰父母出去,房子就归张某丽,其余不属实。经质证,张某娟表示其出于亲情考虑,故未与张某楠争辩。关于家庭会议一事,当事人均认可刘某霞曾在涉案房屋内与除张某浩以外的其他子女共同商讨购买涉案房屋。二原告称当时张某刚在另一房间,并未参与讨论。张某丽、张某楠称张某刚参与了讨论。张某浩表示当时自己在国外,未参加集体讨论,但父母在此前征询过其意见,与张某丽、张某楠陈述情况一致。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某文、张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刘某霞、张某刚与张某丽曾协商一致,由张某丽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刘某霞和张某刚生前对该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归张某丽所有,其他子女均知晓该合意。该合意合法有效。现并未有证据证明张某丽违反了对张某刚所尽的义务,而刘某霞在张某刚去世后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张某丽,并无不当。现二原告以刘某霞与张某丽存在恶意串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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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法拍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和付出努力的技巧活,它不同于普通的房产交易,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和财务风险。您在决定购买法拍房之前,请先听听我分享的这几个注意事项,别到时候自己吃亏了才来找律师。首先,购买者需要了解清楚法拍房的性质和背景。了解房屋被拍卖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法律纠纷是至关重要的。购买者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公告和法律文件,或者咨询专业律师或房产中介来获取相关信息。其次,需要对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购买者需要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土地性质、房屋结构、装修状况以及周边环境等。购买者可以通过实地考察、与邻居交流或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等方式获取信息。第三,购买者需要注意房屋是否存在被占用?这里指的占用,包括房屋是否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限到什么时候?房屋是否设立居住权?房屋是否被被执行人占用?拍卖法院是否负责腾房等法律问题。如果遇到房屋被占用和法院不负责腾房情况的,建议果断放弃竞买。第四、熟悉竞拍规则和程序,了解费用负担和竞拍风险。这些规则和程序主要包括竞拍底价、加价幅度、竞拍时间以及支付方式;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额外的费用和风险负担。比如可能涉及到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评估费、拍卖费、房主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在竞拍成功后由谁负担?什么时候结清等。第五、需要特别注意户口问题。由于法拍房通常是由法院进行拍卖的,因此可能存在原房主不愿意迁出户口的情况。如果购买者在竞拍成功后需要迁移户口的,请了解清楚被拍卖房屋户口是否被占用?特别是选择购买学区房的朋友,一定要注意。总之,法拍房的购买,建议在弄清楚前述注意事项的前提下再参与竞拍,尽量化解法律风险。必要时,听取专业律师意见再做决定。房产律师咨询,推荐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张定凯律师。

          张定凯律师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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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复议能有几次

          违章行为可以进行处罚,不过当事人也是有权

          听君律所律师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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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键的一点,因为这也涉及到赔偿的问题一、交

          听君律所律师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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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问题探讨

          理论与实务上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

          陈仕菊律师

          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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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停运损失费也应赔偿

          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

          王克春律师

          201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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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王克春律师

          20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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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专长找律师

      法律顾问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征地补偿

      贵阳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贵阳交通事故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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