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全球芯片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7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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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金合信全球芯片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 年 7 月)招募说

      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 年 7 月 3 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22]3120 号文注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5、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及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如下四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境外投资风险(境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汇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存托凭证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主要投资于芯片产业主题相关股票的风险、与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四是运作风险,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连续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新业务风险;五是管理风险;六是操作或技术风险;七是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八是不可抗力风险。

      6、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可能导致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相关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8、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2、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优化调整,并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4 年 7 月 3 日。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6

      第二部分 释义......7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13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25

      第五部分 基金业绩 ...... 42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8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3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 96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7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创金合信全球芯片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全球芯片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全球芯片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全球芯片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全球芯片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全球芯片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全球芯片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规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5、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6、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5、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7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7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6、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7、存托凭证: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台湾、新加坡、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产品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产品特有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境外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境外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境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境外股票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美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汇率风险

      由于本基金进行境外投资,而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因此在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保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税制、外汇管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

      (8)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9)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是指受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多方面影响,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基金进行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11)初级产品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是指以农业原材料、金属矿产品和石油等能源为代表的初级产品受供求关系影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全球经济、区域通货膨胀等产生影响,从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2)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基金在证券借贷、融资、融券业务的费率、价格、交割等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基金进行此类业务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13)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由于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境外证券或例如通过子基金基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金之交易对手,而交易对手可能破产、违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的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港股通机制下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港股股价波动可能比 A 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④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4)港股通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4、与投资境内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1)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在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形下,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2)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第三方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

      ①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②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单位,或该会员单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相关交易场所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证金头寸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2)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股票期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证金不足、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高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方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发行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可能存在公司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续亏损的情形,也可能给因重大技术、相关政策变化出现经营风险,导致存托凭证价格波动;

      (2)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更换存托人、主动退市等,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存托凭证的未来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存托凭证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等多个主体,其交易结构及原理更为复杂。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存托凭证投资。

      6、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了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其他风险等。

      7、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芯片产业主题相关的股票,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芯片产业主题股票,因此本基金在获取芯片产业主题股票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芯片产业主题相关资产波动带来的风险。

      (2)行业集中风险。与芯片产业主题相关的产业识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能存在某段时期,受益的产业和公司大多出自少数几个行业,使得该期间本基金面临所投资的行业较为集中的风险。

      8、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投资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会面临北交所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投资北交所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3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持股分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北交所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与投资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定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基金组合存在

      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出现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这将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10、与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存在着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1、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二)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三)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融资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积极主动构建投资组合,适当分散风险和严格控制下行风险。鉴于以上,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可以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失效、人为操作失误、计算机系统故障、外部事件等原因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连续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

      1、制度和流程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或者制度、操作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2、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3、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从而可能对本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法律风险

      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同时,关注相应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5、交易结算风险

      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同时,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6、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定量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对投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7、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信息技术系统和关键数据的保护和备份措施不足、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持续支持和服务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8、业务连续风险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核心团队不能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9、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关键业务人员流失、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10、新业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新系统、新项目等论证不充分或资源配置不足导致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已发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人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八)不可抗力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精选全球芯片产业相关证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融资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全球芯片产业主题的相关股票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全部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台湾、新加坡、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20%,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20%,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均为 9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评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金融衍生品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形成对大类资产预期收益及风险的判断,持续、动态、优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2、国别/地区配置策略

      在进行国别/地区配置时,本基金可参考以下因素:

      (1)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国家或地区芯片行业投资价值的判断;

      (2)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包括政治局势、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贸易差额、贸易结构、产业结构、利率走势、汇率走势、金融市场风险预期及大宗商品价格趋势和国际经济周期对经济的影响等;

      (3)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对估值水平的判断。

      3、全球芯片产业主题的界定

      芯片作为在集成电路上的载体,是电子设备中最重要的部分,承担着运算和存储的功能。随着全球逐步进入信息时代,并将跨入智能时代,芯片产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将迎来更多的技术创新和更加庞大的市场。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周折往复,庞大复杂的全球芯片产业链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即产业分工会越来越细,行业合作越来越紧密深入,同时国内外的企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因此,芯片产业投资应该更加着眼全球视野,研究产业变迁,布局前沿创新。

      本基金将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芯片相关产业链中的具备商业竞争力、可持续发展且能够创造更高社会价值、掌握核心技术并积极寻求突破的优质企业;掌握前沿技术的创新企业;以及承载产业转移的新兴市场优秀企业,为投资者带来更长期的回报。

      本基金所定义的全球芯片产业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如下两类:

      (1)芯片的基础研发及制造的相关产业。主要包括芯片的基础研发软件、设计、制造、封测、设备以及材料等相关产业链环节。行业主要涵盖半导体、电子、计算机、通信、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以及化工中的半导体材料等;

      (2)芯片的拓展应用相关产业。芯片作为高端工业的核心产品,并非直接投向消费市场,而需持续寻找、开发新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此类拓展应用相关产业代表着技术应用升级的主要方向。涉及领域主要包括互联网、家用电器中与半导体相关产品或投资半导体相关产业的企业、以及汽车中与自研、生产汽车半导体相关产品或投资半导体相关产业的企业等。

      同时,本基金将对有关公司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界定标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调整界定范围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4、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驱动力不同,将芯片行业分解为若干个子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权益类资产在各子行业间的配置。

      1)子行业景气度:芯片行业各子行业景气度不同。本基金密切关注子行业间的景气度变化,以决定子行业的配置比例。

      2)子行业政策变化:由于芯片行业受政策面影响较大,本基金将重点关注芯片行业相关政策对不同子行业的影响,并相应调整配置比例。

      3)子行业估值水平:本基金将根据各子行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通过对各子行业估值水平的动态分析,选择估值合理的子行业进行配置。

      (2)公司选择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关注企业的发展空间和成长性,优选具备持续性竞争优势、具备良好成长性的公司。

      1)定性分析: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公司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将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的上市公司。二是科研能力方面,选择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阔并且在行业内具备一定技术壁垒的公司。三是竞争优势方面,重点考察公司是

      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质或非物质资源,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等。

      2)定量分析:一是估值水平方面,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力争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二是盈利能力方面,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三是成长性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成长性指标,包括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 等,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3)组合构建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构建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对上市公司进行系统性分析,其中偏重:估值采用多种估值方法,包括 P/E(预期)、P/B、PCF、PFCF、相对于 NAV 的溢/ 折价、DDM、ROE,与历史、行业和市场的比较。

      1)成长性:EPS 增长率、ROE 趋势、行业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以及增长来源。注重选股,选择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偏好具有优异管理能力及效率的公司。

      2)独立思考:领先市场共识,寻找未被充分挖掘的企业。

      3)注重估值:严谨基本面分析,判断合理估值水平,给予目标价。

      4)长期投资:注重现金分红及资本增值,愿意承受短期盈余增长波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信用债投资策略(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基金管理人利用行业和公司的信用研究力量,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分析及风险评估,依据不同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以及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能力,对不同发行主体的债券进行内部评级分类。在实际投资中,投资人员还将结合个券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税收因素、市场偏好等多方面因素进行个券选择,以平衡信用债投资的风险与收益。本基金可投资的信用债信用评级范围为 AA+、AAA 级(含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投资 AA+、AAA 级别的信用债比例占本基金信用债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50%、50%-100%。

      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以基金管理人选定为准。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6、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通过翔实的案头研究和深入的实地调研,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精选出优秀的芯片领域偏股型基金进入组合,它具有以下特征:

      (1)由历史业绩出色、发展态势良好和拥有强大投资研究团队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2)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

      (3)拥有与本基金相似投资理念,立足于“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

      7、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货/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为更好地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期权、权证、互换、远期、结构性投资产品等衍生品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衍生品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紧密跟踪汇率动向,通过对各国/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成果,研判主要汇率走势,并适度投资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以降低外汇风险。

      8、其他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在严格进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融资交易等,以提高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 0-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全球芯片产业主题的相关股票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20%,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如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投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⑦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⑨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同一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7)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8)本基金可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4)部分,除上述第(2)、(4)中第 7)、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针对境外投资部分,若本基金超过第(5)中第 1)、2)、3)、4)、5)、6)、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球半导体产业指数收益率*8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

      中证全球半导体产业指数从全球主要交易所上市证券中选取业务涉及半导体材料和设备、半导体产品设计、制造和封测等半导体产业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反映全球半导体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综合性指数之一,该指数是全样本债券指数,能客观反映债券市场的总体情况。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7,663,524.69 85.87

      其中:普通股 74,864,227.91 82.77

      存托凭证 2,799,296.78 3.1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9,258,627.36 10.24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3,522,483.66 3.89

      9 合计 90,444,635.71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5,016,784.24 元,占净值比为 5.91%。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 34,119,896.55 40.20

      美国 33,588,996.46 39.58

      中国香港 5,016,784.24 5.91

      台湾 4,135,109.82 4.87

      日本 802,737.62 0.95

      合计 77,663,524.69 91.51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工业 3,073,036.47 3.62

      非必需消费品 7,371,568.57 8.69

      信息技术 59,820,010.46 70.49

      通讯服务 7,398,909.19 8.72

      合计 77,663,524.69 91.51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公司名 公司名 所属国 公允价 占基金

      序号 称(英 称(中 证券代 所在证 家(地 数量 值(人 资产净

      文) 文) 码 券市场 区) (股) 民币 值比例

      元) (%)

      1 NVIDI 英伟达 NVDA 纳斯达 美国 920 5,897,8 6.95

      A 克证券 97.54

      交易所

      2 AMD 美国超 AMD 纳斯达 美国 3,550 4,546,0 5.36

      威半导 克证券 46.75

      体公司 交易所

      3 TESLA 特斯拉 TSLA 纳斯达 美国 3,200 3,991,1 4.70

      公司 克证券 36.16

      交易所

      4 Hangzh 杭州长 300604 深圳证 中国内 117,500 3,948,0 4.65

      ou 川科技 券交易 地 00.00

      Changc 股份有 所

      huan 限公司

      Technol

      ogy

      Co.,Ltd

      5 Montag 澜起科 688008 上海证 中国内 80,000 3,676,0 4.33

      e 技股份 券交易 地 00.00

      Technol 有限公 所

      ogy 司

      Co.,Ltd.

      6 TAIWA 台湾积 TSM 纽约证 美国 2,900 2,799,2 3.30

      N 体电路 券交易 96.78

      SEMIC 制造股 所

      ONDU 份有限

      CTOR 公司

      7 Naruida 广东纳 688522 上海证 中国内 45,000 2,789,5 3.29

      Technol 睿雷达 券交易 地 50.00

      ogy Co., 科技股 所

      Ltd. 份有限

      公司

      8 Wuhan 武汉精 300567 深圳证 中国内 37,926 2,766,7 3.26

      Jingce 测电子 券交易 地 01.70

      Electron 集团股 所

      ic 份有限

      Group 公司

      Co., Ltd

      9 Motorco 裕太微 688515 上海证 中国内 35,146 2,712,5 3.20

      mm 电子股 券交易 地 68.28

      Electron 份有限 所

      ic 公司

      Technol

      ogy Co.,

      Ltd.

      10 KINGS 沈阳芯 688037 上海证 中国内 23,891 2,669,1 3.14

      EMI 源微电 券交易 地 02.52

      Co.,Ltd. 子设备 所

      股份有

      限公司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钱江海关处罚的情况。

      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12.2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12.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21.58

      2 应收清算款 2,016,356.71

      3 应收股利 11,187.82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490,517.5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22,483.66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第五部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创金合信全球芯片产业股票发起(QDII)A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2023.03.24- 8.06% 1.11% 16.99% 1.12% -8.93% -0.01%

      2023.12.31

      2024.01.01- 5.80% 1.25% 15.64% 1.45% -9.84% -0.20%

      2024.03.31

      创金合信全球芯片产业股票发起(QDII)C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2023.03.24- 7.65% 1.11% 16.99% 1.12% -9.34% -0.01%

      2023.12.31

      2024.01.01- 5.67% 1.25% 15.64% 1.45% -9.97% -0.20%

      2024.03.31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61%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28709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71950%

      4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60791%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90956%

      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69957%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10331%

      8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3596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 7 名董事,其中 4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教师,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第

      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吉林省国家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深圳一创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深圳一创大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创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理事,深圳第一创业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 ESG 研究院理事长,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先智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规岗、固定收益与投资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业务助理、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创海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办公室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马鞍山市职业教育中心教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鼎成金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海石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南极方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众建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飞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极意飞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京玺庄园(烟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山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海南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兴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北证券公司研究所部门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国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研究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1 年 1 月-1975 年 3 月服役,1975

      年 4 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体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本会计、会计主管,2012 年 12 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估值核算室负责人、交易管理负责人等职务,2019 年

      6 月代理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职务,于 2020 年 7 月起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至今。2021

      年 3 月至今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柜台业务主管、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和培训管理职员、东莞营业部运营管理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与服务主管等职务。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流程质量管理办公室总监助理、机构业务综合服务部统筹支持岗、财管服务研发部客服负责人,现任客户陪伴服务部总监助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析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网金与渠道总部负责人。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江苏证券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信息技术负责人。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扬先生,中国国籍,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硕士。2014 年 3 月加入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任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15 年 3 月加入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境外投资部权益投资经理,2021 年 7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创金合信

      芯片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11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软

      件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9 月 29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全球

      芯片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 03 月 24 日起任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量化指数部负责人;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负责人、行业投资研究部负责人、风格策略投资部负责人、稳健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MOMFOF 投研总部负责人、基金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确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9)确保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9)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20)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3)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0)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识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为董事会及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公司结合多种风险控制手段,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报送程序。如发现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督促整改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负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争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授权;投资过程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防范措施。

      (5)内部会计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22]3120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3 年 03 月 07 日至 2023 年 03 月 22 日,共募集 13,017,043.09 份

      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364 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03 月 2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A 类) (非特定投资群 (特定投资群体)

      体)

      M<100 万 1.50% 0.15%

      100 万≤M<200 万 0.80% 0.08%

      200 万≤M<500 万 0.30% 0.03%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

      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A 类)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180 日≤N<365 日 0.25%

      365 日≤N 0%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C 类)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 0%

      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 日以上(含)且少于 90 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 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180 日以上(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数量为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数量乘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某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满 200 日后决定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25% = 28.30 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28.30 =11,291.70 元

      即:该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满 200 日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91.70 元。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日,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 =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 5 日后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元。

      4、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人 T+3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9、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外管局核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大额赎回申请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无法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则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