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天基金网

      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

      重要提示

      1、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由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根据2022年3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578号)准予变更。

      2、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原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集合计划收益为负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杠杆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的风险、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交易方式的风险、影响投资者流动性的风险、分红日日终集合计划收益为负,管理人强减投资者持有份额的风险、估值风险、银行存款提前解付风险、因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投资者未成交买入指令被撤销、费率设置有别于常规公募基金的风险等相关风险。本集合计划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本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管理人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计划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因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8、本集合计划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9、本集合计划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本集合计划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

      10、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11、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2、管理人提醒投资者集合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 26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 27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 ...... 57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 59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60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3

      附件 ...... 144

      第一部分 绪言

      《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币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原集合计划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的。本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合计划投资者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变更后的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指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指《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产品资料概要:指《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货币基金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操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颁布并同

      日实施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管理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8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10 日实施的《现金管

      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者、客户: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25、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集合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日,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3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指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0、申购: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计划份额为自动申购方式。

      41、赎回: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但赎回后不解约,仍可继续申购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份额为自动赎回方式。

      42、自动申购:指在每个交易日日终,以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集合计划指令的方式,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内除资金保留额度以外的可用资金转换成集合计划份额。

      43、自动赎回:指当客户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以及资金保留额度等指令时,自动触发技术系统的赎回指令,将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成可用资金。

      44、资金保留额度:指投资者资金账户保证金保留的最低金额,也是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可以取现的最大限额。投资者可以调整该限额。保留额度下限为 1000 元,最低资金保留额度如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45、签约:指投资者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并通过销售机构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签约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权限。

      46、解约: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资产管理合同,销售机

      构审核确认后为投资者解除资产管理合同,并关闭投资者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权限。

      47、份额转让: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持有的计划份额,具体方式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为准。

      48、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9、分红权益期:指投资者可享受本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的期间。

      50、分红日、分红期截止日:即每年的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

      9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1、元:指人民币元。

      52、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回购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集合计划份额的日暂估净收益。

      54、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预估年化资产收益率。

      55、销售服务费:指本集合计划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扣除,属于集合计划的营运费用。

      56、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58、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59、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过程。

      6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1、影子定价:指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集合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64、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管理人

      一、管理人概况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1 号楼 2 层 1-204-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设立日期:1996 年 8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372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90,582,492.00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99.78%;杭州新湘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0.22%

      联系人:殷琛

      联系电话:010-56510806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振营先生,1966 年生,博士,曾在外交学院理论教研室任教,曾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发行部经理、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历任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综合处主任科员、检查一处副处长、检查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

      处置办公室四处处长;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副主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兼任金泰富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周乐峰先生,1979 年生,硕士,2001 年至今任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湘财证券上海泰兴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陆家嘴营业部总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基金托管部总经理、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信用交易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上海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总经理、湘财证券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兼总裁。

      许长安先生,1971 年生,硕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曾任漳州市三全贸易公司主管会计,漳州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管会计,福建省漳州电业局财务部副主任、主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三级职员、总监、副主任、主任,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兼风险管理部主任。现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兼任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事、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中广核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华先生,1976 年生,博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2005 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工作,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课程思政教学中心主任。现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兼任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雄先生,1975 年生,博士研究生,2006 年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工作,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监事

      李景生先生,1968 年生,硕士,经济师,曾任山东省济宁市煤气公司会计,曾在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在英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曾任山东鑫源控股公司财务和投资部经理。现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兼任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珺妍女士,1980 年生,硕士,曾任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客户经理、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客户经理、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公司业务部团队负责人、南京银行杭州分行投行业务部部门经理等职务,现任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薛琳女士,1976 年生,本科,曾任沈阳商贸饭店事务长、沈阳洲际饭店市场营销总监、成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湘财证券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兼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

      3、公司高管人员

      周乐峰先生的简历详见本章“主要人员情况”之“董事简历”部分。

      张栋先生,1976 年生,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先后兼任其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兼北

      京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

      卢勇先生,1972 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历任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稽查处、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综合处、风险处置处、内审处副处长、处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纠纷调解部总监;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北京承销与保荐分公司总经理。

      邱玉强先生,1977 年生,本科,1999 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在公司岳阳五里牌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部、公司经纪总部投资咨询部工作,曾任公司岳阳五里牌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湖南区域管理中心总经理、湖南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詹超先生,1979 年生,学士,高级会计师,曾在杭州中诚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曾任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浙江名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郑武生先生,1968 年生,学士,曾任湖南省华泰公司经贸部负责人、湖南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综合部负责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机构二处处长及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昌都市凯文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瑞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丁军先生,1968 年生,硕士,曾在湖南省新技术局工作,1997年至今任职于湘财证券,历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系统支持部副经理、经理,信息技术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合规负责人

      郑武生先生,1968 年生,学士,曾任湖南省华泰公司经贸部负责人、湖南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综合部负责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机构二处处长及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昌都市凯文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瑞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5、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

      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为申鹏先生,法国国立高等工艺学校硕士、清华大学学士,现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经理,2010 年任迈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研究员、2011-2014 年中国证券报证券研究中心历任宏观及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研究员。2014 年 6月加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历任大类资产配置研究员,现任原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历任湘财金桂四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申鹏先生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已通过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债券货币类),具有超过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无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情形,无在其他机构兼职的情况,不存在兼任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经理的情况。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投资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经理、研究员。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应加强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并应密切关注重大政策调整、证券市场波动、节假日等可能引起集合计划规模大幅波动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现金类资产占比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27、应每日向销售机构提供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当日可变现资产规模,配合销售机构做好证券交易交收;

      28、应加强集合计划操作风险管理,针对集合计划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份额无法及时到账、发生严重差错、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透支等情况,制定应急机制;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人的承诺

      1、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集合计划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资产管理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行为的发生;

      4、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公司相关制度、部门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顺利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全面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应当覆盖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部门、岗位和其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

      (3)制衡性:内部组织结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应当形成各部门及各岗位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体系。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监查体系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不相容岗位不兼职的原则进行分工,并由董事会聘任一名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各部门内部通过岗位设置、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管理,对业务风险进行控制,并接受公司专职风险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风险管理部。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专设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账户的运作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3)资产管理业务各相关业务岗。资产管理业务各相关业务岗负责人负责制定、完善与该岗位有关的风险控制原则和管理办法,加强业务人员对风险的认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降低业务风险。

      第四部分 托管人

      一、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 号

      注册资本:2,000,000 万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2、主要人员情况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经理。

      方堃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资产托管部)总监。。

      3、基金托管经营情况

      2011 年 5 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

      经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

      月 8 日,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正式上线运营。2014 年 3 月,中国

      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托管牌照。截至 2024 年 3 月,中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 43 只,产品类型涵盖货币型和混合型。

      二、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管业务各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产品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货币基金管理办法》《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监管机构。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黄微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 198 号新世纪大厦19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 198 号新世纪大厦19 楼

      联系电话:13617494615

      负责人:曹国强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永利、蔡严斐

      联系人:蔡严斐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3 年 1 月 9 日起开始募集,2013 年 1 月 23 日结束募集工作,2013

      年 1 月 24 日正式成立,2013 年 3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

      【2013】166 号文备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货币基金管理办法》《操作指引》《运作管理指引》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2022 年 3 月 29 日,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准予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578 号)批准合同变更事项。《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措施,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年。如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 3 年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管理人在其网站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至存续期满之日期间的每一个交易日均可签约,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已签约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

      三、投资者将采用自动申购方式申购计划份额,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计划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计划份额。

      自动申购方式可设置资金账户资金保留额度,在每个交易日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资金保留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计划份额。

      投资者将采用自动赎回方式赎回计划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如果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计划份额指令,将计划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投资者当日赎回集合计划的资金可以用于证券交易,但是不能当日取款。投资者需要次一个交易日取款时,须在当日15:00 前通过柜台或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设置,保留不申购本集合计划的资金额度。

      投资者申请解约的,在交易日交易时间内由投资者向管理人提出解约申请,管理人在收到申请当日进行集合计划的解约设置。

      本集合计划目前仅支持自动申购、自动赎回方式,若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手动申购、手动赎回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管理人或指定的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每个交易日以每份额人民币1元的固定价格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时,于当期季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当日卖出证券款当日不能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可根据交易规则等实际情况,确定投资者资金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条件;

      8、管理人有权决定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红利再投资不受此限制),具体以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的相关公告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暂不设最低份额限制。

      3、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7、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8、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 10 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具体征收方法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份额 1.00 元,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集合计划份额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集合计划,则其可以得到10,000.00份集合计划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面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50,000份,在T日赎回10,000份集合计划份额(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假设累计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本持有本集合计划50,000份,赎回10,000.00份集合计划份额,假设累计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00元,剩余份额为40,000.00份,累计未结转收益于分红日支付。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50,000份,在T日赎回50,000

      份集合计划份额(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假设累计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本持有本集合计划50,000份,全部赎回50,000.00份集合计划份额,假设累计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0.00元,剩余份额为0份,累计未结转收益于分红日支付。

      (2)在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3、本集合计划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4、本集合计划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5、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的销售费率。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集合计划销售系统或集合计划注册登记系统或集合计划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管理人设定的集合计划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9、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本集合计划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可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7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管

      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管理人只接受其集合计划总份额1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处理,对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管理人网站,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向投资者收费。

      十四、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集合计划账户或集合计划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于现金管理产品份额转让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客户交易结算账户留存资金及其波动特点,在严格控制投资者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将客户账户中的闲置资金集中投资于低风险且具有一定收益的投资品种,提高投资者资产收益率,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款第 4 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持有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超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因其信用等级下降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集合计划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

      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主要涉及银行存款结构配置、存款银行信用配置、债券逆回购/正回购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等方面,具体投资管理如下:

      1、存款结构配置

      根据集合计划的规模情况,将存款资金按比例分别存放为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用以保障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和支付取款;定期存款用以争取高利率收益。定期存款采用多存单组合方式,以便大额赎回时逐一解付,降低收益率的波动。

      2、存款银行信用配置

      为防范存款投资风险,要求在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或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存放存款资金。

      3、债券逆回购/正回购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的规模变化情况进行隔夜债券逆回购与其他期限债券逆回购的比例安排。债券正回购用途仅限于提升本集合计划所配置的债券资产流动性,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产品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制度和质押品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持续动态跟踪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和杠杆水平,以及质押品的风险情况和价值变动;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4、债券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基本面、利率环境以及流动性变化的分析判断,选择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利率债券以及符合资

      产管理合同规定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配置,并持续跟踪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四、投资限制

      1、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 1 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资产支持证券;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组合限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当本集合计划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4)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当本集合计划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时,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7)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集合计划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 1 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计划资产净值 5%的交易对手,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 10%;

      (11)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

      (12)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个月,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当本集合计划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0%时,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5)当本集合计划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时,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4)、(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逆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

      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集合计 划选取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本集合计划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集合计 划业绩基准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 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八、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所载内容来源于《湘财天天盈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集合计划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480,874,688.70 86.80

      其中:债券 1,480,874,688.70 86.8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27,690.54 4.6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5,036,669.26 8.50

      4 其他资产 81,277.64 0.00

      5 合计 1,706,020,326.1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2.76

      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 -

      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 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 值的 20%。

      3、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61

      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22

      低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集合计 各期限负债占集合计划

      划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79.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3.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3.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3.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0.15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12,887,376.87 6.6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94,225,560.71 52.49

      6 中期票据 382,986,463.52 22.48

      7 同业存单 49,950,148.58 2.93

      8 其他 40,825,139.02 2.40

      9 合计 1,480,874,688.70 86.9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集合

      序 债券数量 计划资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摊余成本(元) 产净值

      比例

      (%)

      1 102100703 21 招商局港 500,000 51,710,599.17 3.04

      MTN001

      2 102100672 21 广核电力 500,000 51,700,744.29 3.04

      MTN001

      3 102281094 22 汇金 MTN002 500,000 51,096,691.10 3.00

      4 042380345 23 电网 CP004 500,000 50,796,218.84 2.98

      5 042380341 23 电网 CP003 500,000 50,795,443.21 2.98

      6 012383780 23 光大集团 500,000 50,536,046.20 2.97

      SCP014

      7 012384449 23 越秀集团 500,000 50,408,813.12 2.96

      SCP012

      8 012384462 23 招商局 500,000 50,397,066.96 2.96

      SCP010

      9 012480162 24 招商局 500,000 50,223,007.38 2.95

      SCP002

      10 012480558 24 国电 SCP001 500,000 50,093,666.44 2.94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0

      间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7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3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 0.0108%

      单平均值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 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

      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集合计划计价方法说明

      本集合计划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同时,对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估值价格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对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估值价格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

      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资产管 理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偏离度的计算公式为: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 定价”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摊余成本”确定的本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摊余成本”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 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集合计划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8,381.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12,895.94

      7 其他 -

      合计 81,277.64

      注:待摊费用为中证报信息披露费。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

      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

      一、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收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益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过去三 0.3546% 0.0006% 0.0873% 0.0000% 0.2673% 0.0006%

      个月

      过去六 0.7180% 0.0006% 0.1755% 0.0000% 0.5425% 0.0006%

      个月

      过去一 1.4896% 0.0006% 0.3510% 0.0000% 1.1386% 0.0006%

      年

      自资产

      管理合

      同生效 2.5788% 0.0008% 0.6444% 0.0000% 1.9344% 0.0008%

      日起至

      今

      注: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净值收益率是按月结转计算。

      二、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以来集合计划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的 比 较

      注: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份额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集合计划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同时,对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估值价格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对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估

      值价格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资产管理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偏离度的计算公式为: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摊余成本”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摊余成本”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

      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集合计划份额的日暂估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暂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集合计划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差错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

      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4、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5%时,管理人应当

      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

      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回购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和其他合法收入。管理人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集合计划收益。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分红方式。投资者未作选择的,默认的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

      3、本集合计划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每日计算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季度集中支付;当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有差异时,管理人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具体原因;

      4、本集合计划收益每季度集中支付一次。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收益为负,则为投资者缩减相应的份额;遇投资者剩余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5、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于当期季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6、投资者解约情形下(分红日除外),自上一分红日至解约日

      累计未付收益将统一按解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并结算;分红日解约的,其累计未付收益将按解约当期实际净收益一并结算;

      7、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调整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9、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管理人将于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投资者持有的权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期间持有计划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四、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季度支付一次。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程序,按照公告分配方案、发起权益登记、执行权益分派的顺序,以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五、收益分配比例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为集合计划净收益的 100%。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须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收益的金额、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托管人复核确认;

      4、管理人公告通知投资者;

      5、托管人实施分配方案。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8、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7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如果以0.75%的管理费率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 倍活期存款利率,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 0.25%,以降低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

      险消除,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 0.75%的管理费。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并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后,由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公休日等,期顺延。

      4、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7、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与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

      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管理指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

      1、《资产管理合同》是界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产品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

      3、集合计划托管协议是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产品资料概要。

      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为《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回函准予合同变更后,管理人应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资产管理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公告

      1、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净收益/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

      划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如果集合计划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管理人计算本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时,应当在预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告收益分配方案,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差异实际发生时,管理人需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四)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计划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集合计划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延长资产管理合同期限;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并;

      5、更换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业务、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集合计划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连续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3、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

      2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5、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管理人、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集合计划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主要风险

      本集合计划较其他金融产品相比具有低风险的特点,但本集合计划依靠投资获取收益,因此投资者仍承担一定的风险。本集合计划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此,管理人将风险区分为一般风险及特殊风险,具体风险包括:

      (一)一般风险

      1、集合计划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每日暂估收益情况。但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合计划每日暂估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2、流动性风险

      (1)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资产管理合同“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债券基金、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净

      值。例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集合计划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集合计划当期收益下降;又或投资定期存款时,集合计划不能随时提取。如果集合计划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中单支证券的集中度(占该集合计划的资产比例、占该证券发行量的比例等)进行控制,以防止投资过度集中,导致投资品种在投资组合的正常调整中出现难以买入卖出或冲击成本过高的情况。管理人将增加容易随时低冲击成本变现的投资品,从而预防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或大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另外,管理人将通过债券正回购融入一定规模资金,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若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集合计划出现极端流动性风险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出于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考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审慎选择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

      停集合计划估值、收取强制赎回费等。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将严格按照管理人内部制度完成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实际运用时,将会影响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及申购申请,带来一定风险。

      3、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集合计划的利率风险。如市场利率因资金供求情况出现下调,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由于现金管理集合计划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投资者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集合计划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

      4、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能履行交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企业债等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集合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而不能以原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集合计划面临再投资风险。

      6、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管理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

      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8、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本集合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9、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集合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0、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计划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11、杠杆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12、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别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会导致相应期

      限和类别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