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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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9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57 号)和 2016 年 10 月 13 日《关于广发

      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484 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需承担相关汇率风险及香港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本基金对港股标的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存在完全不投资港股的可能。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

      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机制

      15、《沪港通试点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3 日颁布、实施的《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沪港通试点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实施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证券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

      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 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李耀柱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9 日

      起任职)、广发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起任职)、广发港

      股通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任职)、广发全球科技三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3 月 3 日起任职)、广发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任职)、广发沪港深价值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起任职)、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 24 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股票交易

      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广

      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广

      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广

      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广发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广发港股通

      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广发海外

      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广发高

      股息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广发中小

      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广发瑞福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

      历任基金经理:Ding Tom Liang(丁靓),任职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0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朱平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平

      安银行有 109 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 1,201 家营业机构。

      2023 年 1-12 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646.99 亿元(同比下降 8.4%)、净利润 464.55

      亿元(同比增长 2.1%)、资产总额 55,871.1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5.0%)、吸收存款本金余

      额 34,072.9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9%)、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34,075.09 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 2.4%)。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资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75 人,

      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7,088 亿,平安银行已托管 284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

      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本基金根据 2015 年9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2157 号)和 2016 年 10 月 13 日《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484 号)进行募集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 2016 年 10 月 28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将享受申购费率

      零折优惠。

      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365 天 0.5%

      365 天≤N<730 天 0.25%

      N≥73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5%

      N≥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48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香港市场的股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精选质地优良的股票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

      中投资于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一只股票型基金,其股票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在基金合同

      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所投资主要市场的估值水平、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合理地进行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

      在境内股票和香港股票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两地股票的配置:

      1、宏观经济因素(如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

      等);

      2、估值因素(如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上市公司利润增长情况等);

      3、政策因素(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

      4、流动性因素(如货币政策的宽松情况、证券市场的资金面状况等)。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图对公司及行业所处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把握,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实现合理的投资组合配置。在香港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个股选择策略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

      定量分析的选择标准包括成长性和盈利质量分析相结合,本基金特别注重盈利质量的分析,主要分析有: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分析

      主营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这是企业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标志,体现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2、EPS 增长质量分析

      本基金主要考虑EPS 增长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同时判断增长的原因与公司战略的吻合度。

      3、财务健康度分析

      本基金通过研究财务数据,判别企业风险。重点关注的指标包括收益、市场占比、成长、效率和风险的五大类指标。

      本基金在定量分析选取出的股票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定性分析,包括对公司治理、核心业务竞争优势、所处行业生命周期和外部环境、商业模式以及潜在机会的分析,重点考察行业龙头、国际知名品牌和具有资源或技术优势的企业。

      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股票是通过深入研究论证后的优秀公司,并且每只重点投资的股票都应有清晰的投资主题、投资逻辑和估值分析。

      (三)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和优化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标。具体策略如下:

      在固定收益类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坚持稳健投资原则,对各类债券品种进行配置。本基

      金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固定收益组合,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收益。

      固定收益类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固定收益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也可以少量投资于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人民币计价的恒生指数收

      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其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2、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风险。

      六、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1)和(22)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328,842,120.13 85.24

      其中:普通股 2,328,842,120.13 85.24

      存托凭证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0,106,884.93 1.83

      其中:债券 50,106,884.93 1.8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6 327,890,791.72 12.00

      付金合计

      7 其他各项资产 25,404,884.34 0.93

      8 合计 2,732,244,681.12 100.00

      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1,331,744,850.42 元,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48.9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497,650,767.50 18.31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242,190,894.28 8.9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业

      E 建筑业 68,161,090.16 2.5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556.45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6,544,149.94 6.13

      J 金融业 8,849,050.00 0.3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673,898.00 0.5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863.3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97,097,269.71 36.6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309,483,879.36 11.38

      原材料 182,916,225.29 6.73

      工业 39,175,469.31 1.44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45,059,459.16 5.34

      日常消费品 4,261,510.24 0.16

      医疗保健 105,641,051.05 3.89

      金融 - -

      信息技术 2,748.66 0.00

      通讯业务 545,196,253.10 20.05

      公用事业 5,214.57 0.00

      房地产 3,039.68 0.00

      合计 1,331,744,850.42 48.99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02899 紫金矿业 10,996,000 155,706,779.76 5.73

      1 601899 紫金矿业 5,305,600 89,240,192.00 3.28

      2 00883 中国海洋石油 9,117,520 149,770,638.14 5.51

      2 600938 中国海油 2,928,300 85,594,209.00 3.15

      3 601857 中国石油 14,574,100 143,992,108.00 5.30

      3 00857 中国石油股份 14,070,000 85,332,010.37 3.14

      4 00941 中国移动 2,374,500 144,009,139.03 5.30

      4 600941 中国移动 469,866 49,693,028.16 1.83

      5 00700 腾讯控股 699,798 192,731,290.20 7.09

      6 000333 美的集团 2,815,600 180,817,832.00 6.65

      7 00728 中国电信 22,770,000 86,490,581.27 3.18

      7 601728 中国电信 9,049,496 55,020,935.68 2.02

      8 00762 中国联通 23,812,000 121,965,242.60 4.49

      9 600028 中国石化 10,417,000 66,564,630.00 2.45

      中国石油化工

      9 00386 10,866,000 43,736,541.01 1.61

      股份

      10 01801 信达生物 3,091,000 105,640,906.09 3.8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106,884.93 1.8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106,884.93 1.8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242400004 24 邮储永续债 500,000 50,106,884.93 1.84

      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6,866.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5,278,017.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404,884.3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6.11.

      02-2016. -3.00% 0.46% -3.09% 0.61% 0.09% -0.15%

      12.31

      2017.01.

      01-2017. 49.79% 1.03% 25.66% 0.52% 24.13% 0.51%

      12.31

      2018.01.

      01-2018. -21.36% 1.45% -16.86% 1.10% -4.50% 0.35%

      12.31

      2019.01.

      01-2019. 36.93% 1.07% 20.50% 0.90% 16.43% 0.17%

      12.31

      2020.01.

      01-2020. 36.01% 1.87% 7.42% 1.22% 28.59% 0.65%

      12.31

      2021.01.

      -13.63% 1.71% -9.10% 0.97% -4.53% 0.74%

      01-2021.

      12.31

      2022.01.

      01-2022. -26.08% 2.23% -12.60% 1.37% -13.48% 0.86%

      12.31

      2023.01.

      01-2023. -2.79% 1.16% -10.03% 0.90% 7.24% 0.26%

      12.31

      2024.01.

      01-2024. 12.09% 1.20% 0.39% 1.05% 11.70% 0.15%

      03.3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48.05% 1.53% -5.97% 1.02% 54.02% 0.51%

      至今

      2、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0.09.

      22-2020. 12.16% 1.49% 9.56% 0.76% 2.60% 0.73%

      12.31

      2021.01.

      01-2021. -13.97% 1.71% -9.10% 0.97% -4.87% 0.74%

      12.31

      2022.01.

      01-2022. -26.38% 2.23% -12.60% 1.37% -13.78% 0.86%

      12.31

      2023.01.

      -3.15% 1.16% -10.03% 0.90% 6.88% 0.26%

      01-2023.

      12.31

      2024.01.

      01-2024. 11.94% 1.19% 0.39% 1.05% 11.55% 0.14%

      03.3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22.98% 1.70% -21.39% 1.07% -1.59% 0.63%

      至今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 A: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 C:

      注:自2020年7月23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4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4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人民币计价的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