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德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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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莱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贝莱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4 年 1 月 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1 号《关于

      准予贝莱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及业务规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2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暂停上市、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主要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

      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冻结、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详情请关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及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blackrock.com.cn)不时披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4

      第一部分前言 ...... 5

      第二部分释义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7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8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第二十三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33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贝莱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贝莱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贝莱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贝莱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贝莱德中债 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贝莱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贝莱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贝莱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以及需要遵守的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已组建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17 年 5 月 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投资者、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服务机构: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登记机构亦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制度》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成立日期:202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陈剑

      公司电话:(021)80225188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0026655

      注册资本:10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BlackRock Financial

      100%

      Management,Inc.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范华:董事长,现任贝莱德集团中国区负责人。兼任贝莱德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项目发展国际专家委员会会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三届国际业务委员会主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曾任美国高盛公司纽约总部衍生产品部纽约主管、风险分析部全球主管,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收交易部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与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监等职务,香港宏时资本首席投资官,招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权益投资官,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范华女士拥有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陈蕙兰/SUSAN WAI-LAN CHAN:董事,现任贝莱德亚太区主管。兼任贝莱

      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贝莱德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贝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董事,市场媒体与全球贸易顾问委员会顾问,香港金融管理局委员会成员。曾任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Deutsche Securities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巴克莱资本亚洲有限公司(BarclaysCapital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贝尔斯登亚洲有限公司(BearStearnsAsiaLimited)董事总经理,里昂信贷银行(Credit Lyonnais)香港股票衍生品部门交易员。陈蕙兰/SUSANWAI-LANCHAN 女士拥有波士顿大学经济学文学学士学位。

      COSTATZATZAKIS:董事,现任贝莱德亚太区合规负责人。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汇丰银行(澳大利亚)合规经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法定监管机构)法律顾问,StedmanCameron 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法律顾问。COSTA TZATZAKIS 先生拥有墨尔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法律学士及商业学士学位。

      陈剑:董事,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代为履行督察长及合规稽核部负责人职务。兼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三届合规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曾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合规稽核部负责人,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行政负责人、执行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法律部负责人,还曾供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陈剑先生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于华:独立董事,兼任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北京裕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衍界资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ViteBoomingHoldingCompany Limited(香港)执行董事。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鲍尔太平副总裁,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终身教授等。于华先生拥有比利时鲁汶大学金融博士学位。

      李亦非:独立董事,兼任洛克菲勒基金会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澳洲福特斯库金属集团(FortesqueMetalsGroup) 董事。曾任英仕曼集团(ManGroup)中国区主席,阳狮锐奇集团(VivaKi)大中华区主席,维亚康姆公司中国区首席代表及旗下 MTV 音乐电视台大中华区总裁等。李亦非女士拥有美国贝勒大学国际关系硕士学位。

      杨桦:独立董事。曾任盈信环球商务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和中国区主席,荷兰商业银行亚洲资本市场部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构融资部总监,东京三菱银行金融服务公司(波士顿)助理董事等。杨桦女士拥有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监事

      THOMASBONIFACE:监事,现任贝莱德亚太地区内部审计负责人。兼任贝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监事,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 BlackRock InstitutionalTrustCompany,N.A(. 美国旧金山)内部审计董事。在此之前,于多家金融服务公司担任财务顾问。THOMASBONIFACE 先生是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拥有伦敦大学学院理学学士学位。

      夏凯凯:职工监事,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副总裁。曾任野村集团合规副总裁,瑞银证券合规及操作风险管理部副董事,还曾供职于花旗银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合规管理及审计相关工作。夏凯凯女士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拥有山东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剑:总经理、督察长(代履职)(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陆文杰: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兼任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联谊理事会委员。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负责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策略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合配置经理、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还曾供职于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波士顿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陆文杰先生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拥有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理学硕士学位、法国巴黎中央理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

      洪霞:副总经理、销售总监。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总监兼国际业务部总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渠道经理、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客户服务主管。洪霞女士拥有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上海财经大学学士学位。

      杨怡: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官,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及上海业务总部技术部经理等。杨怡女士拥有复旦大学博士学位。

      刘映洲:首席信息官。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服务部顾问。刘映洲先生拥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学位。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鑫/LIUXIN: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曾于贝莱德新加坡固定收益部担任负责人及基金经理职务,并曾任安本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三菱日联金融集团投资经理、新加坡科技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等职务。刘鑫先生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持证人,拥有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南洋理工大学电子工程学士学位。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贝莱德欣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2023 年 03 月 13 日 -

      基金

      2 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 2023 年 12 月 20 日 -

      型证券投资基金

      王洋/WANGYANG:基金经理,历任贝莱德伦敦基金经理,贝莱德新加坡指数研究员以及利率/外汇交易员,美国资管公司股票研究员。王洋/WANGYANG 先生是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持证人,拥有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金融硕士学位、新加坡国立大学电子工程学士学位。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 2022 年 11 月 28 日 -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贝莱德欣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2023 年 12 月 20 日 -

      基金

      3 贝莱德安睿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 2023 年 12 月 25 日 -

      券投资基金

      李倩:基金经理,曾于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担任投资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债券交易及投资经理助理。李倩女士拥有四川大学金融硕士学位以及金融学士学位。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贝莱德浦悦丰利一年持有期混合 2022 年 11 月 23 日 -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贝莱德欣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2023 年 2 月 28 日 -

      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陈剑,总经理

      陆文杰,首席投资官

      刘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王晓京,多资产投资总监

      神玉飞,权益投资总监

      杨佳敏,交易主管

      杜佳韦,风险与量化分析部主管(代)

      褚程玮,固定收益研究副主管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受托责任风险和企业风险(包括操作风险)两大类,其中受托责任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岗位、员工和经营管理环节中。

      (2)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对公司风险和风险缓解活动,以及对政策和程序的遵循度提供独立评估和验证。

      (3)落实三道防线模型,在主要风险承担人、风险与控制职能部门和稽核职能部门三道防线的共同协作下维持稳健的风险和控制环境。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业务职能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维持有效的公司风险管理框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对风险管理的责任包括制定业务战略和风险管理目标、审阅重大事件和决策的风险评估、审批重大风险行动计划、审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审阅风险管理报告。

      (2)公司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有效管理所有重大风险。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授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3)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评估、报告、监控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实施定量和定性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控建议、负责监督董事会风险管理决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提升公司的风险意识。

      (4)业务职能部门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行风险管理程序,定期评估风险,并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监控、风险评估、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存以及潜在的各类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定性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及合理性。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适当的措施,监控和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风险识别、测量和控制过程的分析对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判断。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估情况以一定程序和形式进行报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1)投资管理业务

      基金投资严格遵循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的要求,以及有关公平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制度和规则。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基金管理人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

      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2)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3)信息技术系统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和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基于适当的安全系统和控制机制实施基金管理人在线业务,确保问责制及系统的妥善运作。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系统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基金管理人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信息运营部门定期进行审计、故障排除和灾难恢复,确保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投资组合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合规与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是公司的合规稽核

      负责人。根据合规稽核管理工作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设立合规稽核部开展合规稽核管理工作,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合规稽核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

      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有 109 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

      1,201 家营业机构。

      2023年1-12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646.99亿元(同比下降8.4%)、净利润464.55亿元(同比增长 2.1%)、资产总额55,871.1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0%)、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4,072.9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9%)、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34,075.0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资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75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7,088 亿,平安银行已托管 284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剑

      成立日期:2020 年 09 月 10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0026655

      公司网站:www.blackrock.com.cn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 6759537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顾俊懿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顾俊懿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 月 3 日证监许

      可【2024】31 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5、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或者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理财产品等。如募集期内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04%

      100 万元≤M<300 万元 0.02%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1%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2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认购份额=(99,601.59+55.00)/1.00=99,656.59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9,656.5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100.0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2%)=1,999,600.08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9,600.08=399.92 元

      认购份额=(1,999,600.08+1,100.00)/1.00=2,000,700.08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可得到 2,000,700.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100,05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

      金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本基金转换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加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进行转型或清盘。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因实际情况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强制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启动强制赎回,不受前述赎回办理开始时间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或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除指定赎回外,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请阅本章节“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本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的第(12)条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可能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冻结或注销

      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

      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或申购申请;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c)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反洗钱规则的要求,根据基金投资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一条下承诺的情形或未能提供《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所需信息及/或文件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或冻结、冻结或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等,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

      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上述措施或进行上述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申购资金,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中心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2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理财产品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05%

      100 万元≤M<300 万元 0.03%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1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N<7 日 1.50% 100%

      N≥7 日 0% 无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变更基金服务机构情形时,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50%)=39,801.00 元

      申购费用=40,000-39,801.00=199.00 元

      申购份额=39,801.00/1.0400=38,270.19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270.1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3%,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03%)=1,999,400.18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9,400.18=599.82 元

      申购份额=1,999,400.18/1.0400=1,922,500.17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1,922,500.1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6 日,则赎回费率为 1.50%,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6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312.50 元。

      例 8: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31 日,则赎回费率为 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31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或者变相规避 2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等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

      11、基金投资者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

      12、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有效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13、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

      14、基金投资者不符合或不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受限于销售机构的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受限于销售机构的规则,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决定对部分赎回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当日或之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的,依据本章节关于份额赎回的规定执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选取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中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基础,综合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替代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进行投资,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调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5%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中债-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

      括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 至 3 年(包含 3 年)的政策性金融债,

      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2、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3、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其他估值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与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债券、同业存单等)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与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基金财产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基金财产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基金财产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根据《基金法》,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依据相关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本基金投资及运营过程中发生应税行为(如有),以基金管理人为纳税人或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以基金资产予以缴纳或代扣代缴,且无需事先征得基金投资者的同意。若基金账户的现金余额不足以缴纳本基金投资及运营过程中的应纳税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变现本基金的部分证券资产以满足纳税要求,或者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资金为本基金垫付该等税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获得优先偿付。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资者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已交付收益或资产缴纳相关税费(包括滞纳金、罚款等)的,基金投资者必须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进行补缴,由此导致基金投资者收益减少的,基金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产缴纳或代扣代缴、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补缴的税费(包括滞纳金、罚款等)。

      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据国家税务法律法规代扣代缴基金投资者应纳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计算本基金应缴纳的税费(如有),并告知基金托管人相关税款计算方式和计算基础,按双方约定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税款缴纳金额明细。基金托管人应于约定的时限内将税款划付至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税款申报缴纳。

      如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有任何变化,则适用更新后的税务法律法规。这些新的税务法律法规可能有追溯力。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投资本基金前就其税务情况咨询其税务顾问,以确定其购买、持有及处置本基金份额的相关税务影响及相关申报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