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景泓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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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2年 10月 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华泰紫金景泓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2428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等。

      5、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或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存在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等。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10、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3、本基金对于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 12个月。对于持有未满持有期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14、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23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6

      第二部分 释义......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5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35

      第一部分 绪言

      《华泰紫金景泓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紫金景泓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确认。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12个月

      34、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5、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12 个月;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确认日起的 12个月。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持有时间小于 12个月,无法确认赎回;当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12个月,可以确认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3、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 10月 16日

      注册资本:2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82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2014年 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2015年 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亿元人民币。2016年 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总监、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21年 9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会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2020年 1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兼任 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

      费扬文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在交通银行担任管理培训生、投资银行部债务融资部高级项目经理,2014年 4月进入华泰证券工作,曾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理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任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罗新宇,男,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湖南省邵东市委宣传部记者、中国青年报记者、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部总经理,后进入上海国盛集团历任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战略委副主任、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现任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有限公司担任院长职务。2022年 12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颖千,女,本科学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项目信贷处科长,公司业务部高级客户经理、副总经理,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兼集团大客户部高级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高级督察,并曾兼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后在万瑞联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监事,在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香港潮商集团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现任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任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2022年 12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俊杰,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在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全球政策与战略学院历任环境经济学助理教授、环境经济学副教授,2016年 7月至今在美国杜克大学尼古拉斯环境学院任环境经济学副教授,在昆山杜克大学任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环境政策硕士项目主任、可持续投资项目主任等职务。2022年 12月起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徐珊女士,监事,毕业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金融、会计专业,获硕士学位。2009年 11月

      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华泰证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贺香彬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学位。2011年 7月至 2015

      年 8月,曾在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15年 9月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战略发展部(资管)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 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博文先生,合规总监、督察长、董事会秘书,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 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产品团队负责人,2015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总监、督察长、董事会秘书。

      刘玉生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 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年 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合规总监、督察长,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潘熙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2010年加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融资团队负责人、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本业务部负责人,华泰证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覃洁女士,首席风险官,毕业于中山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交通银行深圳 分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曾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审部主管,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部信用风险负责人。2021年 1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张艳女士,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机构产品中心负责人。2022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曼沁女士,2014年至 2022年曾任职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大类资产配置研究员以及基金经理助理,2022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刘曼沁女士管理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华泰紫金景泓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12-14 —

      —

      华泰紫金安恒平衡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12-26

      —

      华泰紫金恒荣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05-16

      王曦女士,2008年至 2021年曾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助理、投资分

      析员、研究员、投资助理、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曦女士管理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华泰紫金景泓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04-11 —

      —

      华泰紫金安恒平衡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04-11

      —

      华泰紫金恒荣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06-14

      5、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聂挺进(总经理)

      成员:甘华(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查晓磊(权益投资总监、权益公募投资部总经理)、郑武(研究中心总经理(权益))、谢秋平(研究中心总经理(固收))、赵骥(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经理)、王曦(多资产公募投资部总经理)、李国庆(交易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和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风险管理职能。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9.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110.47亿元,同比降低 4.15%,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70只,托

      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3386.83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2572.1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400889559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联系人:倪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年 10月 11日证监许可[2022]2428号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22年 11月 21日至 2022年 12月 7日,共募集 134,337,734.11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份额为 22,190.64份,合计份额 134,359,924.75份,募集户数为 1,659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12 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确认。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持有时间小于 12个月,无法确认赎回;当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12个月,可以确认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该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确认。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 12个月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2个月的届满之日)之后(不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确认。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确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

      3、除本招募说明书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因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根据申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申购费用;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2:本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80%

      0

      3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根据投资人持有期限不同收取不同的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365日 0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 4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0/(1+1.00%)=396,039.60元

      申购费用=400,000.00-396,039.60=3,960.40元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0=375,037.50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375,037.50份 A类基金份额。

      例 2: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3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380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赎回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二十一、其他业务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获取绝对收益为投资目的,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之上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力争使投资者获得较为合理的绝对收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等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包括 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胀率、货币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同时强调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为分析,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形成资产配置的整体规划。

      (二)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上市公司,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标的。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对股票进行考量。

      盈利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成长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分析评估上

      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估值水平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等指标分析评估股票的估值是否有吸引力。

      (2)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并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战略、基本面变化、竞争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关键因素,评估上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前景、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备选投资标的。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和相对价值判

      断策略等,对于可转换公司债、信用债等投资品种,将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的期限结构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匹配最佳的组合。

      4、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5、可转换、可交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6、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 AA 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其中评级为 AAA 的信用

      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合计的比例为 50%-100%,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合计的比例为 0-50%,投资于 AA 债项评级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占信用债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合计的比例为 0-20%。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评级信息参照资信评级机构(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评级)发布

      的最新评级结果。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指期货的投资,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的目的。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六)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七)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

      数(CNY)收益率 ×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 300指数对股票市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 A股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可反应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如上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以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999,111.50 13.90

      其中:股票 18,999,111.50 13.90

      2. 固定收益投资 106,689,089.46 78.05

      其中:债券 106,689,089.46 78.0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991,822.46 5.1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46,953.36 2.74

      7. 其他各项资产 261,032.47 0.19

      8. 合计 136,688,009.25 100.00

      注:1、本基金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持有的港股期末公允价值为 571,555.02元人

      民币,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0.42%。

      2、本基金报告期末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98,892.00 0.07

      A 农、林、牧、渔业

      1,365,868.00 1.00

      B 采矿业

      15,178,550.48 11.15

      C 制造业

      834,000.00 0.6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18,882.00 0.3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431,364.00 0.3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8,427,556.48 13.54

      合计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基础材料 - -

      B消费者非必需品 - -

      C消费者常用品 - -

      D能源 571,555.02 0.42

      E金融 - -

      F医疗保健 - -

      G工业 - -

      H信息科技 - -

      I电信服务 - -

      J公用事业 - -

      K房地产 - -

      合计

      571,555.02 0.42

      注:以上分类采用财汇资讯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138 顺络电子 32,600.00 937,576.00 0.69

      2 600989 宝丰能源 64,100.00 916,630.00 0.67

      3 300294 博雅生物 27,200.00 848,368.00 0.62

      4 002078 太阳纸业 68,100.00 834,906.00 0.61

      5 600900 长江电力 37,500.00 834,000.00 0.61

      6 002327 富安娜 90,800.00 802,672.00 0.59

      7 600690 海尔智家 28,900.00 682,040.00 0.50

      8 603993 洛阳钼业 114,400.00 676,104.00 0.50

      9 600585 海螺水泥 22,700.00 590,881.00 0.43

      10 002508 老板电器 21,500.00 579,425.00 0.4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064,241.10 5.9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418,342.11 37.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9,682,305.73 29.1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524,200.52 5.5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6,689,089.46 78.3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21农业银行

      1 2128038 100,000.00 10,499,890.96 7.71

      永续债01

      21中国银行

      2 2128019 100,000.00 10,400,723.29 7.64

      永续债01

      3 185010 21海通11 100,000.00 10,265,982.47 7.54

      4 149852 22申证05 100,000.00 10,209,124.38 7.50

      20交通银行

      5 2028018 100,000.00 10,189,190.16 7.49

      二级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风险说明

      (元) 动(元)

      买入股指期货的目

      的是为了进行套期

      - - - - -

      保值,实现投资目

      标。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606,328.34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90,22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过对股指期货的投资,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的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首开股份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14.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0,088.16

      3. 应收股利 2,729.41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1,032.4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4,462,532.92 3.28

      2 113042 上银转债 2,837,965.76 2.09

      3 113044 大秦转债 223,701.84 0.16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2年 12月 14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 A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22.12.14-2022.12.31 0.19% 0.02% 0.18% 0.10% 0.01% -0.08%

      2023.01.01-2023.09.30 0.74% 0.08% 1.94% 0.13% -1.20% -0.05%

      2022.12.14-2023.09.30 0.93% 0.08% 2.13% 0.13% -1.20% -0.05%

      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 C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22.12.14-2022.12.31 0.18% 0.02% 0.18% 0.10% 0.00% -0.08%

      2023.01.01-2023.09.30 0.43% 0.08% 1.94% 0.13% -1.51% -0.05%

      2022.12.14-2023.09.30 0.61% 0.08% 2.13% 0.13% -1.52%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2年 12月 14日至 2023年 9月 30日)

      1、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 A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0.50%

      0.00%

      -0.50%

      2022/12/14 2023/2/10 2023/4/9 2023/6/6 2023/8/3 2023/9/30

      华泰紫金景泓12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A 业绩基准

      2、华泰紫金景泓 12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 C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0.50%

      0.00%

      -0.50%

      2022/12/14 2023/2/10 2023/4/9 2023/6/6 2023/8/3 2023/9/30

      华泰紫金景泓12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C 业绩基准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8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CNY)收益率 ×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2、本基金合同于 2022年 12月 14日生效,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运作未满一年;自基金成立起 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持有基金份额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