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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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7年5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72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融资业务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3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9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97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每一年对日起(包括该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一年对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第二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两年对日起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37、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之后的每个封闭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41、《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National Mutual FundsManagement Ltd.(国家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泳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主持工作)。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助理等。

      鄂华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投资分析部职员等。

      吴晓蕾女士,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SMD)。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金融市场部、组合管理部、直接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等。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江元盛和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

      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等。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主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等。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万喜乔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审计部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员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干部。

      林怀明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党建工作部主任。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员工管理处/干部监督处高级经理、经理,员工管理处(规划招聘处)高级主办等。

      李玲女士,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曾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鄂华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东旭先生,副总经理,法学学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事部处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工会工作部主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

      韩占锋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境内基金资产核算组主管,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自2009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年7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闻先生,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裁,2014年9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10月至2019年4月担任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4月11日起更名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2023年8月任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4月12日起转型为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起担任国寿安保稳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任国寿安保尊裕优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起任国寿安保安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起任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起任国寿安保稳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2022年10月任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担任国寿安保稳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起任国寿安保稳盛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起任国寿安保稳泽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起任国寿安保景气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2月起任国寿安保稳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博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副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级研究员,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年6月至2018年2月任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国寿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2024年2月任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8月1号更名为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任国寿安保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2024年2月任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9月27日更名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起任国

      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起任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任国寿安保稳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起任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3月更名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起担任国寿安保稳和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任国寿安保稳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任国寿安保稳福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任国寿安保盛泽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起任国寿安保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鄂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货币投资二级部总经理。

      王录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黄晓艳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

      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

      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议和咨询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 23238888

      传真:021 -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李哲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4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72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7月21日至8月17日,共募集117,457,051.27 份国寿安保稳泰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372,048,508.49份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合计489,505,559.7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946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和业务办理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60%

      100 万 ≤ M < 300 万 0.30%

      0%

      300 万 ≤ M < 500 万 0.1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

      0% 0%

      (含一个封闭期)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

      后又赎回且 Y≥7 日 0.50%

      1.50%

      Y<7 日 1.5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60%)=497,017.89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017.89=2,982.11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60=470,660.8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470,660.88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2:某投资人在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3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一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0660=319,800.00元

      赎回费用=319,8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319,800.00-0.00=319,8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60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19,8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等申请。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规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配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封闭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注重将定性资产配置和定量资产配置进行有机的结合,根据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确定不同阶段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力争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本基金将通过全球视野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在价值取向上,采用合适的股票估值模

      型与分析系统选股模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股票,构造投资组合。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并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最后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估值分析,可筛选出那些获利能力强、成长性高、财务健康、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具体策略如下: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精选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产业政策分析、行业景气度分析、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性评价和行业估值模型分别筛选出在短、中、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行业,使资产配置在优选行业间轮动。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实现对行业个股的精选。

      2)个股精选策略

      ①个股定量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首先剔除 A 股市场中 ST、*ST 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风险高的股票品种,

      在此基础上,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并根据这些指标进行打分、排序和筛选,从而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报酬率(ROA)、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估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

      ②个股定性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运营状况、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核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同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关注公司是否在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具备行业领先地位,及其是否在所在行业地位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运营状况:关注公司是否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稳定良好,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并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内控有力。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保证企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基础和前提,而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协调发展,提高决策效率,使得公司管理能使以企业规模扩张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现长期的战略发展。

      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现有核心竞争力,判断公司在现有规模、资源、技术、品牌、产品服务和创新等方面是否具备竞争对手长期内难于复制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关注公司主营

      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包括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是否具备成本优势,体系和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③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主要包括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分析指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分析指对拟投资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证券选择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将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分析不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投资作为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的辅助手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价差策略等,追求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融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优股票的融资交易,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流动性,控制流动性风险。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封

      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放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1)、(14)、(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

      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如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基准利率,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报告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内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194,812.00 18.89

      其中:股票 22,194,812.00 18.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9,053,665.59 75.78

      其中:债券 89,053,665.59 75.7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17,041.99 2.40

      8 其他资产 3,448,287.88 2.93

      9 合计 117,513,807.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105,312.00 16.2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85,000.00 1.6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04,500.00 1.03

      S 综合 - -

      合计 22,194,812.00 18.9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809 山西汾酒 10,400 2,548,832.00 2.17

      2 000568 泸州老窖 12,000 2,215,080.00 1.89

      3 603508 思维列控 100,000 2,203,000.00 1.88

      4 600131 国网信通 100,000 1,885,000.00 1.61

      5 600312 平高电气 100,000 1,437,000.00 1.23

      6 000700 模塑科技 200,000 1,430,000.00 1.22

      7 300760 迈瑞医疗 5,000 1,407,300.00 1.20

      8 601766 中国中车 200,000 1,364,000.00 1.16

      9 600757 长江传媒 150,000 1,204,500.00 1.03

      10 605319 无锡振华 50,000 1,204,500.00 1.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1,557,853.36 26.9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1,613,486.83 35.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337,789.85 18.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97,950.82 4.35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784,374.58 9.2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9,053,665.59 75.9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1 23 国债 18 200,000 20,290,328.77 17.30

      2 230023 23 附息国债 23 100,000 11,267,524.59 9.61

      3 210205 21 国开 05 100,000 10,798,084.93 9.21

      4 230210 23 国开 10 100,000 10,539,704.92 8.99

      5 138890 23 国君 G4 100,000 10,159,167.12 8.6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生态环境部的处罚;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银保监分局的处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处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证监会分局的处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国家开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局的处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国税局的处罚;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577.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28,710.8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48,287.8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2 上银转债 5,769,800.44 4.92

      2 127018 本钢转债 2,659,356.49 2.27

      3 113055 成银转债 2,355,217.65 2.0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开混合 A

      份额净 份额净 业绩比 业绩比较

      阶段 值增长 值增长 较基准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差② ③ ④

      2017/08/22-2017/12/31 1.29% 0.17% 1.19% 0.15% 0.10% 0.02%

      2018/01/01-2018/12/31 0.85% 0.16% 1.32% 0.27% -0.47% -0.11%

      2019/01/01-2019/12/31 7.91% 0.24% 10.90% 0.24% -2.99% 0.00%

      2020/01/01-2020/12/31 22.10% 0.39% 7.94% 0.27% 14.16% 0.12%

      2021/01/01-2021/12/31 9.32% 0.23% 3.66% 0.24% 5.66% -0.01%

      2022/01/01-2022/12/31 -5.25% 0.28% -1.79% 0.25% -3.46% 0.03%

      2023/01/01-2023/12/31 -0.61% 0.17% 1.82% 0.16% -2.43% 0.01%

      2017/08/22-2023/12/31 38.56% 0.25% 27.21% 0.24% 11.35% 0.01%

      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开混合 C

      份额净 份额净 业绩比 业绩比较

      阶段 值增长 值增长 较基准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差② ③ ④

      2017/08/22-2017/12/31 1.08% 0.17% 1.19% 0.15% -0.11% 0.02%

      2018/01/01-2018/12/31 0.23% 0.16% 1.32% 0.27% -1.09% -0.11%

      2019/01/01-2019/12/31 7.26% 0.24% 10.90% 0.24% -3.64% 0.00%

      2020/01/01-2020/12/31 21.37% 0.39% 7.94% 0.27% 13.43% 0.12%

      2021/01/01-2021/12/31 8.64% 0.24% 3.66% 0.24% 4.98% 0.00%

      2022/01/01-2022/12/31 -5.82% 0.28% -1.79% 0.25% -4.03% 0.03%

      2023/01/01-2023/12/31 -1.18% 0.17% 1.82% 0.16% -3.00% 0.01%

      2017/08/22-2023/12/31 33.36% 0.25% 27.21% 0.24% 6.15% 0.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第三条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在开放期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