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寿安保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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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4-04-22

      关于国寿安保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
      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4年4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国寿安保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2052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1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寿安保利率
      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4月24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4月2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4月24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4月24日
      、
      2 申购、 赎回、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
      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 赎回、 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本日), 至第 3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前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本日) 起, 至第 3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
      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4年1月24日, 根据上述约定,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为2024年4月24日, 该日至2024年5月24日(含该日) 为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 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将
      重新调整开放期时间并提前予以公告。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 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在本基金开放期,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
      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含申购费),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 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均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 超过最
      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2、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3.2 申购费率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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