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04月23日更新)

天天基金网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04月23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关于核准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0 ] 479 号文)和 2010 年 8 月 17 日《关于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496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被动管理方法,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 元发售,基金份额净值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区域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样本空间仅包括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包括第一、第二上市地公司以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包括合订证券、外国公司、以 B 为后缀的生物科技公司以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 章节的投资公司。

      (2)选样方法

      股票数量固定为 50 个。成分股选择总市值最大的 50 个股票,并适用于每次成分股检

      讨的缓冲区规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hsi.com.hk/schi。

      同时,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 3 月 1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风险揭示......11

      四、基金的投资......17

      五、基金的业绩......29

      六、基金管理人......31

      七、基金的募集......4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5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等业务...... 5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十九、基金托管人 ...... 76

      二十、境外资产托管人 ...... 79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 8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8

      二十五、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七、备查文件...... 142

      一、绪言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 -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自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定》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

      和管理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

      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称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

      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证券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销售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

      内销售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销售机构的

      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

      销售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

      场内销售机构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标的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Licence Agreement relating to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Index)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嘉实恒生

      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香港市场主要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目前与美元采取联系汇率制,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进而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整体表现受到香港本地经济运行情况、货币/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投资香港市场的成本、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香港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香港市场也可能面临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香港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与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香港市场时,香港特区政府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中国大陆以及香港特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香港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本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①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②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③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④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⑤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本基金的目标是将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 0.3%以内,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⑥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基金的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

      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4)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操作导致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构造的指数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标的指数的表现。

      (5)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及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权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经考察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将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具体金融工具的时间和方式,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a.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b.暂停赎回;

      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a.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b.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c.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非直销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非直销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有效跟踪,给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力求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 H 股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有效工具。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及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权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基金管理人可在香港恒生国企指数成份股和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以达到节约成本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资产配置策略

      作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组合构建

      (1)股票投资原则: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造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基准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a)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或(b)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c)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获得更接近基准指数的收益率。

      (3)本基金投资 ETF 主要基于以下策略:(a)根据 ETF 的折溢价情况,在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 ETF 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b)根据 ETF 折溢价情况,参与 ETF 套利,

      以增加基金投资收益;(c)日常基金申购赎回通过 ETF 构造投资组合,以避免申购赎回而导致的成份股频繁交易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本基金部分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以降低跟踪成本和提高投资管理效率。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用汇率衍生产品,以降低基金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产品,以应对申购赎回对基金跟踪效果的影响和提高投资管理效率;等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投资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五)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本基金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定量策略小组

      跟踪并研究标的指数资料信息,计算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基准权重、预测成份股调整清单,为本基金投资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根据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权重差异提出投资组合调整建议;定期提供基金风险控制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提出的其他技术需求支持。

      3、基金经理

      在定量策略小组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与日常管理。

      (六) 投资程序

      1、投资分析

      定量策略小组根据标的指数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利用数量模型进行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行业分析师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本面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对基本面恶化的上市公司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投资组合调整建议

      在投资组合调整建议的基础上,基金经理结合本基金的投资总体目标和原则,以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状况,确定投资组合调整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检讨报告,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在基金经理的权限内管理投资组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指令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2、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然后再分别确定下一层次股票资产和现金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尽可能降低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保证应对基金赎回和日常投资管理所必须的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将尽量降低现金资产的持有比例。

      3、组合构建

      在股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首先按照基准指数的行业权重,确定各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然后按照行业内各个股的成份股权重,确定各个股的资产配置比例。对于因股票停牌、流动性和其他因素而无法投资的个股,本基金将尽量用本行业的个股或个股组合进行替代,以保证各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基准指数的行业权重保持一致。如有(a)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或(b)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c)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获得更接近基准指数的收益率。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在定量策略小组和行业分析师报告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和本基金的风险状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向基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基金交易部执行投资指令的同时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将最终的完成情况及时向基金经理汇报。

      基金经理交易结果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

      5、风险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评价指标有两个:跟踪误差和累计偏差。跟踪误差衡量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拟合偏离程度,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增长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累计偏差是指衡量期间内本基金相对于标的指数的累计收益率,在相同跟踪误差水平的情况下,累计偏差的正收益比负收益好。

      6、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以拟合基准指数为基本原则,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合同中的资产配置比例约定、申购赎回情况、新股等因素,对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基金对基准指数的有效跟踪。

      (七)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简称“国企指数”或“H 股指数”,是由香港的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以所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H 股公司为选股范畴。指数是以位列综合市值排名首 40 位股份所组成之成份股而计算得出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该指数的编制目

      标是反映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具有代表性的中国 H 股企业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及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 1994 年 8 月由恒生指数公司推出,现在包括 40 只市值最大及成

      交最活跃并以 H 股形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表现。

      指数以 2000 年 1 月 3 日为基日,基点为 2000 点,每季检讨及调整一次。指数采用流

      通市值加权法计算,为避免个别成分股比重过高,经流通调整后,每只成分股的比重上限将定为 10%。每只成分股的已发行股份数量只计算 H 股部份已发行股份数量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九) 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第(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上述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3 个月。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1、2 项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 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30,775,143.72 94.26

      其中:普通股 230,775,143.72 94.26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043,306.83 5.33

      8 其他资产 1,015,398.92 0.41

      9 合计 244,833,849.47 100.00

      注: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23,966,435.87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84%。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230,775,143.72 94.73

      合计 230,775,143.72 94.73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43,154,934.97 17.72

      非必需消费品 72,487,681.48 29.76

      必需消费品 8,861,653.52 3.64

      能源 17,422,273.43 7.15

      金融 56,240,935.76 23.09

      医疗保健 3,596,696.01 1.48

      工业 2,860,193.43 1.17

      信息技术 18,653,564.50 7.66

      房地产 5,918,348.82 2.43

      公用事业 1,578,861.80 0.65

      合计 230,775,143.72 94.73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所属 公允价值 占基金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证券 所在证 国家 数量 (人民币 资产净

      (英文) (中文) 代码 券市场 (地 (股) 元) 值比例

      区) (%)

      Alibaba 香港证

      1 Group 阿里巴巴 9988 券交易 中 国 283,4 19,415,799. 7.97

      Holding HK 所 香港 00 75

      Ltd

      Tencent 700 香港证 中 国 66,00 17,560,368.

      2 Holdings 腾讯控股 HK 券交易 香港 0 68 7.21

      Ltd 所

      3 China 中国建设 939 香港证 中 国 4,131 17,407,715. 7.15

      Construc 银行股份 HK 券交易 香港 ,000 91

      tion 有限公司 所

      Bank

      Corp

      3690 香港证 中 国 204,6 15,186,777.

      4 Meituan 美团-W HK 券交易 香港 20 31 6.23

      所

      China 中国移动 941 香港证 中 国 235,0 13,799,918.

      5 Mobile 有限公司 HK 券交易 香港 00 16 5.66

      Ltd 所

      Industri

      al & 中国工商 香港证

      6 Commerci 银行股份 1398 券交易 中 国 2,817 9,751,779.0 4.00

      al Bank 有限公司 HK 所 香港 ,000 5

      of China

      Ltd

      Xiaomi 1810 香港证 中 国 669,0 9,457,674.4

      7 Corp 小米集团 HK 券交易 香港 00 0 3.88

      所

      Bank of 中国银行 3988 香港证 中 国 3,193 8,622,810.1

      8 China 股份有限 HK 券交易 香港 ,000 8 3.54

      Ltd 公司 所

      Ping An

      Insuranc 中国平安 香港证

      9 e Group 保险(集 2318 券交易 中 国 256,0 8,200,928.5 3.37

      Co of 团)股份 HK 所 香港 00 2

      China 有限公司

      Ltd

      BYD Co 比亚迪股 1211 香港证 中 国 40,00 7,771,742.7

      10 Ltd 份有限公 HK 券交易 香港 0 2 3.19

      司 所

      注:本表所使用的证券代码为彭博代码。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无。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52,896.52

      3 应收股利 279,010.25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3,492.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15,398.9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5.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0 年 9 -9.96% 0.98% 0.71% 1.39% -10.67% -0.41%

      月 30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23.03% 1.86% -25.41% 1.95% 2.38% -0.09%

      2012 年 15.44% 1.22% 15.11% 1.30% 0.33% -0.08%

      2013 年 -6.00% 1.30% -8.29% 1.39% 2.29% -0.09%

      2014 年 14.88% 1.11% 11.18% 1.18% 3.70% -0.07%

      2015 年 -19.79% 1.63% -14.39% 1.79% -5.40% -0.16%

      2016 年 3.56% 1.32% 3.83% 1.42% -0.27% -0.10%

      2017 年 16.78% 0.92% 16.47% 0.96% 0.31% -0.04%

      2018 年 -8.52% 1.28% -9.36% 1.37% 0.84% -0.09%

      2019 年 14.54% 0.94% 12.77% 0.99% 1.77% -0.05%

      2020 年 -8.02% 1.51% -9.66% 1.57% 1.64% -0.06%

      2021 年 -24.53% 1.35% -25.49% 1.41% 0.96% -0.06%

      2022 年 -8.33% 2.19% -11.06% 2.33% 2.73% -0.14%

      2023 年 -10.27% 1.44% -12.72% 1.54% 2.45% -0.10%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张宏民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杨阳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3 年 1 月 25 日至 2014 年 3 月 11 日;杨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月 5 日;何如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5 日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陈正宪先

      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 日;高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刘珈吟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InvestmentsSingaporeLimited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年10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

      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

      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 年 6 月起担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 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

      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 年 1 月起,担任 DWS Management GmbH(DWS 集团)投资部负

      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 年 9 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 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 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

      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

      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 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2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2014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GARP 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钟玉女士,硕士研究生,13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指数投资部。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中证

      500 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

      任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28 日

      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任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任嘉实中关村 A 股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7 月 13 日任嘉实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

      任嘉实创业板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月 25 日至今任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

      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上

      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5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

      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29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内地

      运输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 2 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 12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 12 日至今任嘉实黄金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31 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 11 日至今任嘉实国证通信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 2日至今任嘉实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12 月 26 日至今任嘉实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张宏民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杨阳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3 年 1 月 25 日至 2014 年 3 月 11 日;杨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月 5 日;何如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5 日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陈正宪先

      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 日;高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刘珈吟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

      4、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

      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嘉实国际投资总监关子宏先生,资深基金经理蒋一茜女士,基金经理徐瀚先生,ETF 投资主管宋绍聪先生,风险管理经理余梦潇女士,交易员黄健宏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海外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海外业务首席投资官以及高级基金经理、风险管理经理组成,负责指导 QDII 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发售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发售。本基金发售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关于核准嘉实恒生中

      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 479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类型:上市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

      (五)发售期限:2010 年 8 月 30 日至 2010 年 9 月 21 日

      (六)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本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

      (八)募集币种:人民币

      (九)认购安排

      认购时间:2010 年 8 月 30 日至 2010 年 9 月 21 日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0 年 9 月 30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2010 年 10 月 28 日

      (三)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份额的上市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T 日揭示 T-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场内非直销销售机构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非直销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证券账户。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 10 月 28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直销机构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 9:30-15:00;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非直销销售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非直销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同时,场内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对于场外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必须根据场外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对于场内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 日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020 年 4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

      告》,自 2020 年 4 月 3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

      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

      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通过场内赎回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通过场外赎回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系统确认份额的顺序,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适用赎回费率。场外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7 天 1.50%

      7 天≤M<365 天 0.50%

      365 天≤M<730 天 0.25%

      M≥730 天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外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2)场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间 5天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165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835 10,945 12,967.5 14,000

      (3)场外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场外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内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0=9,881.0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场内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赎回适用固定赎回费率,与份额持有期限无关。

      例如: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日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当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T+1日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投资所处的香港证券市场休市时。

      9.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本款第 4、第 6、第 11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投资所处的香港证券市场休市时。

      6.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等业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