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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资本

  林木资本是依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而设立的“第302号科目林木资本”,“第302号科目林木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本科目核算用育林基金、专用拨款、事业费拨款等国家资金营造林木所形成的国家林木资本以及国有天然林评估作价款。

目录

政府会计制度下“林木资本”科目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下,关于“林木资本”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未设置“林木资本”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林木资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林木资本主要账务处理

  1.按规定对未入账的林木估价入账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由于自然灾害使林木资产遭受非常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贷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产"科目。

  年终结转年度营林成本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营林成本"科目;同时将适用于营林生产的育林基金(扣除木竹生产,林副产品生产所耗林木的培育成本)、专项拨款、事业费拨款转作国家林木资本,借记"育林基金"、"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林木资本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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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www.mof.gov.cn/zcsjtsgb/gfxwj/201807/t20180712_35835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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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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