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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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02 月 29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江乐丰纯债

      基金主代码 00507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08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

      公告依据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和《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03 月 0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03 月 04 日

      注:1、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2、本基金的第二十三个开放期为 2024 年 3 月 4 日(含该 日)至 2024 年 3 月 8 日(含该日)。

      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自 2024 年 3 月 9 日起,本基金进入

      第二十四个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敬请投资者关注。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三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二十三个封闭期为 2023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3 月 3 日。 本基金第二十三个开

      放期为 2024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8 日,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日内本

      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期的具体办理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自 2024 年 3 月 9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十四个封闭期,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敬请投资者关注。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 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 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但某

      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 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包含 1 份)时 , 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

      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2)基 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归于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大于等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 25%, 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10%

      N≥30 天 0.0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江证券(上 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传真:021-80301399

      网址:www. cjzcgl.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东 方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宁 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诺 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上 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上 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上 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上 海 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有限公司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 金合 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 公 告仅对本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 .cjzcgl. com)查阅《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6-866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3)本 基 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请以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 本基金开放申

      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5)本 公 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6)风 险 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 江 证 券 (上 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 0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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