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天基金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申请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01号),注册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4月20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以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和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因此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企业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请投资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份额净值跌破1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武菲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凌,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黄凌先生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证券业协会资管业务委员会委员。

      金强,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理、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军,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研究员、MBA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军先生还担任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北京一手好粮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袁冬梅,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本科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袁冬梅女士还担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殷剑峰,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社科院博士研究生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兼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殷剑峰先生还担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现代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2、职工监事

      赵亮,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规划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中央交易员。

      3、高级管理人员

      金强,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方俊才,中国国籍,群众,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王欢,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部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负责人,并任财务部及综合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张欣宇,中国国籍,群众,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部副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副总裁,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智翔先生:英国杜伦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2年3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2022年6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金强,简历同上。

      栾江伟,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周紫光,大连理工大学工学硕士。曾任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谢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曾任中证金融研究院博士后,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

      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许健,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

      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3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0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

      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6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4.99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19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网址:www.xinland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网址:www.licaik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4)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李佳

      网址:www.lux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峻

      联系人:刘鸣

      网址:www.t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17、4000-890-555

      (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1层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赵兴龙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吕本泉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鲁育铮、赫崇喆

      网址:www.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400-032-5885

      (1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1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伟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1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王彤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1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滢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1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2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2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网址:http://jr.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2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张玉洁

      网址:www.danjuanapp.com、danjuan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24)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林丽

      网址:www.ppw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2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李明然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2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27)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张萌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2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刘秋菊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3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3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杨柳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3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3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4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同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马伟山

      网址:https://ib.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张碧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2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601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4月18日,共募集210,500,719.64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48户。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4月2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3年4月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少于 100 万元(不含) 0.30%

      100 万(含)至 500 万元(不含) 0.2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申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申购份额=9,970.09/1.1500=8,669.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8,669.64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类或C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6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1.50%=1,59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1,590.00=104,41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6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10.0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40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00=106,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亦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

      ①本基金投资于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持仓的50%;②本基金投资于A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持仓的50%。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出现信用风险调整持仓等使得信用债投资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采用主体评级;其他信用债的信用评级采用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前述安排亦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一般是指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回购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基金将根据历史收益率的数量分析、特定类属的基本面分析,确定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制定相应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面情况,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预期利率水平整体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整体水平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研判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基础上,对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占比进行合理配置,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严控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金融市场资金面、货币政策的研判

      和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确定合适的回购杠杆比例。本基金将在控制合适的回购杠杆比例条件下,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进行比较,通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收益。

      5、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信用债券选择的基本依据。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买入并持有核心资产,同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利用信用利差策略进行战术交易。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证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国债期货投资,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可将政策性金融债作为国债、央行票据相同性质的债券品种不受(3)、(4)投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该基准利率停止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20,061,546.17 99.62

      其中:债券 920,061,546.17 99.6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2,111,906.65 0.23

      计

      8 其他资产 1,359,692.49 0.15

      9 合计 923,533,145.31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余额。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余额。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余额。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7,716,489.07 8.7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91,769,018.27 89.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4,946,322.60 30.92

      4 企业债券 20,405,616.44 3.0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50,170,422.39 37.7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20,061,546.17 138.80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数量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230009 23 附息国债 500,000 57,716,489.07 8.71

      09

      2 220208 22 国开 08 400,000 41,440,568.31 6.25

      3 230403 23 农发 03 400,000 40,976,273.97 6.18

      4 230203 23 国开 03 400,000 40,929,672.13 6.17

      5 200203 20 国开 03 400,000 40,717,464.48 6.14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余额。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余额。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余额。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北京银保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处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的规定。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28,000.00

      5 应收申购款 231,692.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59,692.4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余额。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余额。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信建投景益债券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3 年 4 月

      20 日(基金

      合同生效 5.15% 0.08% 2.97% 0.05% 2.18% 0.03%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中信建投景益债券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3 年 4 月

      20 日(基金

      合同生效 4.87% 0.08% 2.97% 0.05% 1.90% 0.03%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于2023年4月20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