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3年7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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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3-07-12

      南方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2023 年 7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9]2106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杠杆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调整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事项,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
      了修订。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1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10
      §4 基金托管人......20
      §5 相关服务机构......22
      §6 基金的募集......69
      §7 基金合同的生效......70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71
      §9 基金的投资......81
      §10 基金的财产......94
      §11 基金资产估值......95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0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2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4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105
      §16 侧袋机制......111
      §17 风险揭示......114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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