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汇理工业4.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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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银汇理工业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次)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农银汇理工业4.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15]1305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工业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工业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工业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工业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工业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工业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工业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柒亿伍仟万零壹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 2009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 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 年 11 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 年 6 月起任党委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2021 年 7 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 年 7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 年 9 月 26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钟小锋先生:副董事长

      政治学博士。1996 年 5 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2005

      年 12 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 年 9 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副主席、集团执委会委员,汇华理财有限公司董事,端木正法学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香港法国巴黎文化交流协会有限公司董事,香港贸易发展局金融服务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金融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程昆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 1997 年 8 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Julien Fontaine 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政治学、公共管理硕士。Julien Fontaine 先生的职业生涯始于法

      国外交部,曾负责 G7 峰会的筹备工作。2000 至 2011 年,曾担任麦肯锡咨询公

      司顾问,并于 2009 年当选为合伙人。2011 至 2014 年,曾担任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集团战略部负责人。2015 年,Julien Fontaine 先生加入东方汇理,先后担任东方汇理日本公司首席执行官、东方汇理集团市场部负责人,并于 2019 年起担任东方汇理合资企业及合伙关系部负责人,汇华理财有限公司董事,Amundi-Acba Asset Managment Company 董事。

      葛小雷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起历任中州铝厂计划处副处

      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铝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中铝(雄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彭向东先生:董事

      金融学硕士。1991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2000 年 10 月起,先后

      任国际业务部外汇交易室处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8 年 10 月起任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14 年 4 月起先后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8 年 4 月起任投资银行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副总裁;同

      年 9 月起任投资银行部总裁。2021 年 8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直管干部。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财务学系教授,兼任香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嘉文理(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 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1 年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博略现代咨询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原画(北京)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合现代(深圳)资本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医图生科(苏州)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证格(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2、公司监事

      鲁春嫣女士:监事会主席

      全日制本科学历,在职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2013 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风险资产处置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起兼任信恩润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 年 6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Anthony Mellor 先生:监事

      巴黎政治学院的金融硕士学位和普罗旺斯艾克斯法学院的法律硕士学位。在多家公司(法国液化空气集团、布伊格集团和拉加代尔集团)担任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人,并担任一家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他在资产管理行业的职业生涯始 AGF 资管公司(现为法国安联全球投资公司)。自 2016 年起曾担任东方汇理投资者关系与财务沟通部总经理,现任东方汇理合资企业监督和伙伴关系部副总经理。

      杜纪福先生:监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011 年 7 月起先

      后在中国铝业公司办公厅、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室以及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工

      作。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天津骏鑫轻

      量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 年 5 月起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副总经理。

      李剑峰先生:监事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2015 年 7 月进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部法务经理,2021 年 12 月至今任监察稽核部副主管。

      燕麟先生:监事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17 年 7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农

      银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项目经理。2022 年 10 月进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管理部产品经理。

      陈帅女士:监事

      全日制大学学历、在职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2006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

      银行工作,曾任票据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高级专员。2019 年 11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 2009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 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 年 11 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 年 6 月起任党委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2021 年 7 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 年 7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 年 9 月 26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程昆先生: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 1997 年 8 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石永惠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2020 年 6 月起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20 年 9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11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高国鹏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于 1996 年 7 月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基金托管部、

      办公室任职,2007 年 7 月起任宁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党委委员、主任助理,2009

      年 8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处长,2017 年 7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20 年 8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毕宏燕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自 2001 年起先后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道富集团、宜信财富(香港)任职,期间曾任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中国机构业务负责人及任宜信财富(香港)业务管理负责人,2021 年 5 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

      陈晓东女士: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2002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先

      后在房地产信贷部、个人业务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2010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先后担任副处长、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在零售银行业务部担任处长(其间: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4 月挂职任丰台区区长助理);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10 月在个人金融部

      先后担任财富管理处处长、高级专家;2023 年 10 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2023 年 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 年 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 年 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张燕女士,理学硕士。历任国金证券研究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农银汇理低估值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工业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颜伟鹏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

      赵诣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8 日至 2022 年 3 月 23 日。

      5、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程昆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峰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

      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振宇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谭源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管理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搭建全面风险管理和各类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形成业务条线和风险管理条线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公司为风险管理工作配备充足的人才资源、财务资源和科技资源,确保风险管理条线能够有效履职。

      3)匹配性原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在风险管理中享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对等,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4)有效性原则:公司主动识别、评估和管控业务经营活动面临的风险,确保将各单项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持续保持资本和流动性充足,确保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公司风险管理设立“三道防线”,业务部门、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审计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包括:

      1)“第一道防线”。各类风险的承担部门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负责考虑本部门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统筹管控本部门业务的整体风险水平。

      2)“第二道防线”。风险控制部、监察稽核部和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牵头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履行以下全面风险管理职责:牵头拟订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政策制度,持续监控和报告具体执行情况;建立完善风险加总管理机制,牵头协调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按年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性和有效性,组织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按年开展单项风险评估,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的监测报告体系,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全面风险管理状况;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司风险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考核评价。

      监察稽核部牵头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指导并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形成有效支撑。

      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单项风险管理,并配合做好全面风险管理。

      3)“第三道防线”。审计部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坚持风险为导向的审计理念,关注“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将审计情况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按照相关工作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验证。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及日常经营运作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机制,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和管理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新业务及市场营销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操作流程、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风险与内控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风险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建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分层授权、资产分离、业务隔离、岗位隔离、物理隔离、与关联方隔离等内控措施保障实施。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0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7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成磊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成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农银汇理工业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经 2015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305 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88,328,650.2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583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详见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告的《农银汇理工业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部分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部分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调整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10 元,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保留份额调整为 10 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M≥500 万 1000 元/笔

      2020 年 5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的公告》,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

      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 天 1.5% 100%

      7 天≤T<30 天 0.75% 100%

      30 天≤T<3 个月 0.5% 75%

      3 个月≤T<6 个月 0.5% 50%

      6 个月≤T<1 年 0.5% 25%

      1 年≤T<2 年 0.25% 25%

      T≥2 年 0 0

      注 1: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3 个月指 90 日,6 个月指 180 日,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1.20%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988,142.29

      申购费用(D=A-C) 147.78 11,857.71

      申购份额(E=C/1.2000) 8,210.18 823,451.91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

      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年限长于 30 日但不足 1 年,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0 元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把握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及工业 4.0 战略实施所带来的投资

      机会,精选工业 4.0 相关行业的优秀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央票、中期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正回购、逆回购、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工业 4.0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面、市场面、资金面等因素综合分析,并根据股票资产、债券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收益特征的前瞻性研究,形成对各类别资产未来表现的预判,在严控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并适时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资产、债券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工业 4.0 主题的界定

      工业 4.0,即以智能制造为主导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旨在通过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的集成应用,将制造业推向智能化。

      本基金所称的工业 4.0 主题相关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中属于计算机、通信、传媒、电子、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电力设备、军工、汽车和轻工制造的股票。本基金采用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

      如果申银万国行业分类发生调整,行业分类方法发生变更,申银万国停止发布行业分类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工业 4.0 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因上述原因使得本基金持有的工业 4.0 股票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在三十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通过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甄选个股。

      从定性方面来看,主要考察上市公司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公司治理结构、创新能力等因素。通过研究行业发展的广度、深度,分析上市公司所处的竞争格局和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增长的业务边界,对公司战略、管理团队、创新能力、盈利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从定量方面来看,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主要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成长能力(主要指标包括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及估值水平(市盈率 P/E、市净率 P/B、市盈增长比率 PEG、自由现金流贴现 FCFF、企业价值/EBITDA 等),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甄选出具备相对投资优势的上市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优化组合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标,并适当择时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债券投资管理将主要采取以下策略:

      (1)合理研判利率水平

      本基金将全面研究经济增长、物价变化、就业水平、国际收支情况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未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

      向,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变化。并且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 和 M2 增长率等因素判断中短期资金市场供求趋势的基础上,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预测,并研判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2)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本基金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调整组合的目标预期: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3)优化配置投资品种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票、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

      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个券的选择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预期、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合理评估不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筛选出流动性较好、目标久期匹配、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安全边界特征的品种。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维度对拟投资权证进行研究分析,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合理估值水平,谨慎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追求稳健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和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权益投资的领导、分管固定收益投资的领导、投资总监/副总监、投资部主要负责人、研究部主要负责人、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人、风险控制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证券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

      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考。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3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

      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

      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工业 4.0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4)、(19)、(20)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303,808,329.99 76.19

      其中:股票 2,303,808,329.99 76.1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909,773.43 0.33

      其中:债券 9,909,773.43 0.3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91,650,000.00 9.6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6,715,561.95 13.78

      8 其他资产 1,796,559.32 0.06

      9 合计 3,023,880,224.69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69,211,943.09 39.1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498,839,361.59 16.72

      J 金融业 20,678,584.00 0.6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0,325,933.66 1.6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4,752,507.65 18.93

      S 综合 - -

      合计 2,303,808,329.99 77.22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股)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

      1 002517 恺英网络 12,248,000134,972,960.00 4.52

      2 300750 宁德时代 666,741126,787,468.56 4.25

      3 300308 中际旭创 749,000117,263,440.00 3.93

      4 300418 昆仑万维 2,925,680116,588,348.00 3.91

      5 300394 天孚通信 530,900 80,309,243.00 2.69

      6 300502 新易盛 1,191,500 79,830,500.00 2.68

      7 002475 立讯精密 2,568,043 75,526,144.63 2.53

      8 300251 光线传媒 6,705,900 71,619,012.00 2.40

      9 300782 卓胜微 701,960 71,312,116.40 2.39

      10 002371 北方华创 232,524 71,059,334.40 2.38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909,773.43 0.3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债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 -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909,773.43 0.33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张) (%)

      1 019709 23 国债 16 98,000 9,909,773.43 0.33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6,386.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560,173.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796,559.32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8 月 13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份额净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值增长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 率③ 率标准差

      差② ④

      2015 年 8 月 13

      日-2015 年 12 28.76% 1.84% -2.75% 1.53% 31.51% 0.31%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22.29% 1.87% -6.33% 0.91% -15.96% 0.96%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48.20% 1.18% 13.66% 0.42% 34.54% 0.76%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12 月 -35.74% 1.32% -14.34% 0.87% -21.40% 0.45%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12 月 37.60% 1.12% 24.81% 0.80% 12.79% 0.32%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2020 年 12 月 166.56% 2.23% 18.88% 0.92% 147.68% 1.31%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2021 年 12 月 43.96% 2.06% -1.16% 0.76% 45.12% 1.30%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27.48% 1.79% -13.22% 0.83% -14.26% 0.96%

      3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

      -2023 年 12 月 -12.16% 1.29% -5.69% 0.55% -6.47% 0.74%

      31 日

      2024 年 1 月 1 日

      -2024 年 3 月 31 0.05% 2.02% 2.91% 0.66% -2.86% 1.36%

      日

      基金成立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220.69% 1.68% 9.53% 0.82% 211.16% 0.86%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汇理工业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注: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工业 4.0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本

      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 8 月 13 日)起六个月,建仓期满时,

      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如果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