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可以视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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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企业客户的保护不仅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成为影响各国相关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应承认“金融消费者”概念。在当代社会经济条件下,金融企业的客户在很多情况下已经不具备与金融机构进行平等交易的能力,他们是事实上的弱势人群,为建立更为公平的秩序,应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范围。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金融企业的客户不可视为消费者,若另立新法或者将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展到金融领域,则不仅难以保护客户的利益,还会带来司法上的混乱。

      事实上,传统意义上,“消费”和“消费者”是经济学概念,指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耗,包括生产性消耗和生活性消耗。在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后,虽然对“消费者”这一概念有一定的争议,但其基本含义还是比较明确的,就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

      那么,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金融企业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否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称谓是否有依据?

      ■正方

      纳入消费者范围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需要

      岳彩申

      金融企业的客户虽然不全是消费者,但多数应当是消费者。

      首先,将金融企业的客户纳入消费者范围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产生有两个社会基础:一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专业化分工的加强,经营者与消费者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专业知识、交易能力、认知条件等方面的明显不对称,从而导致广大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权利很容易被经营者侵犯;二是依靠传统的法律公平理念和法律制度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需要采用倾斜性保护的法制新理念和制度,才能有效实现对消费者的公平保护。

      早在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消费信贷和其他银行业务的迅猛增长,将客户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范围不仅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成为促进金融业增长的基本条件,逐步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所确认。美国联邦金融法律如《贷款诚实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等,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绝大部分金融服务领域,包括贷款、收费、借记卡和信用卡、自动柜员机交易及其他电子资金交易、存款账户交易、机动车租赁、按揭和住房权益贷款、信用额度和其他无担保信贷等。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向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明确列为监管目标。英国2006年修改后的《消费信贷法》,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