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严举措遏制吃野味的“流行病”

评论频道 2020年02月11日

      一场席卷而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人们再次将目光投向了野生动物交易。之前,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首次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环境样本中,检测到部分样品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并成功在阳性环境标本中分离病毒,提示该病毒来源于该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近期,更有最新研究表明,穿山甲为新型冠状病毒的潜在中间宿主。

      听了这些消息,人们没有理由不感到沮丧。姑且不说历史上,发生在西非的埃博拉病毒疫情,与当地人食用果蝠、猴子等野生动物密切相关,回看2003年那场席卷全国的非典疫情,也与非法猎捕、食用、运输、买卖野生动物脱不了干系。当时,为了斩断疫情传染源,广东等地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大量杀灭果子狸等,关闭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等,一时人们谈野味色变。然而,仅仅十多年过去,恐慌的痛苦记忆便已被一些人遗忘,非法野生动物买卖甚嚣尘上。就在新冠肺炎疫情最为紧张的情形下,广东等地仍查处了一些顶风开张的野生动物交易场所。

      平心而论,这种“冒死吃野味”的“流行病”,固然与喜食野味、以食药补的文化糟粕有关,却也与当前立法滞后有关。尽管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数量不少,从《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严格保护野生动物,反对非法猎捕、运输、买卖野生动物等行为,甚至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狩猎罪等罪名予以严惩。但是,令人遗憾是,在野生动物交易的规制上,现行法律法规的“细密程度”还不够。

      尽管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今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已经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但是现行法律仍留有不小的“窟窿”: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仅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青睐有加”,禁止食用、买卖交易等,但对于果子狸、刺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却未作出限制性规定。至于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也在市场交易的“法网之外”。现实情况是,这些“三有动物”,同样是冠状病毒等疫病的重要传染源,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人工繁殖的合法途径“瞒天过海”,暗中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立法是不可或缺的法宝利器。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强调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以及社会上对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强烈呼吁,有必要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作出相应修缮,以更严格的举措保护野生动物,坚决切断恶性疫病传染的途径,从源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约评论员 卞离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