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四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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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666 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正式生效。根据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变更后的《富国全球科技

      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投资组合报告更新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相关数据更新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对报告期内其他事项进行披露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5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33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3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46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4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85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90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6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6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6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本基金由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而来

      2、基金合同: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18、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48、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49、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0、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

      一、 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其中海外市场风险包括证券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衍生品风险。

      1、 证券价格风险

      证券价格风险指基金投资的各国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具体而言,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市场结构和经济背景,对同样事件的反应有很大差别,这一方面有利于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对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 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 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保

      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生的风险。

      7、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 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是指受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多方面影响,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基金进行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11、初级产品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是指以农业原材料、金属矿产品和石油等能源为代表的初级产品受供求关系影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全球经济、区域通货膨胀等产生影响,从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2、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基金在证券借贷、融资、融券业务的费率、价格、交割等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基金进行此类业务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二、 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由于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境外证券或

      例如通过子基金基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金之交易对手,而交易对手可能破产、违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三、 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失效、人为操作失误、计算机系统故障、外部事件等原因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连续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

      1、 制度和流程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或者制度、操作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2、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在基金资产会计核算中,由于计价口径和估值方式不科学、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财产未能正确反映公允价值的风险。

      3、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未按照税务规定执行,使基金财产面临的风险。

      4、 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投资交易不能及时正确交割,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5、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定量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对投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6、 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信息技术系统和关键数据的保护和备份措施不足、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持续支持和服务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7、 业务连续风险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核心团队不能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8、 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关键业务人员流失、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9、新业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新系统、新项目等论证不充分或资源配置不足导致的风险。

      四、 合规与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五、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科技互联网相关公司的股票,该类股票行业分布相对集中,可能会产生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1、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a) 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

      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b) 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c) 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6)集中度风险。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2、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六、 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科技互联网主题相关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产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全球科技互联网主题相关的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和境外市场。通过宏观策略研究,对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全球资产配置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追求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的进行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的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科技互联网主题相关公司的股票,通过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精选个股,同时兼顾行业变化。

      (1)科技互联网主题的界定

      科技互联网主要包括 TMT 里面的几大领域:1)硬件半导体行业,包括智能手机产业链,物联网产业链,新能源汽车,汽车电子产业链等;2)互联网软件行业,比如社交,游戏企业,广告平台,B2B 的软件企业和软件外包公司;3)作

      为整个 TMT 的基础设施的电讯行业和上游的设备零部件产业链。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科技互联网主题的界定方法,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2)个股精选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把握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个股。定性分析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经营理念及战略、公司治理等。定量分析包括盈利能力分析、财务能力分析、估值分析等。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5、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通过详实的案头研究和深入的实地调研,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精选出优秀的全球科技互联网主题偏股型基金进入组合,它具有以下特征:(1)由历史业绩出色、发展态势良好和拥有强大投资研究团队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3)拥有与本基金相似投资理念,立足于“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

      6、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期权、权证、互换、远期、结构性投资产品等衍生品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衍生品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7、汇率避险策略

      紧密跟踪汇率动向,通过对各国/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成果,研判主要汇率走势,并适度投资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以降低外汇风险。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本基金整体的流动性安全。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全球科技互联网产业所属国家宏观经济态势、证券市场情况和行业景气

      度水平;

      3、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潜能、估值水平以及行业地位与品牌优势。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单位,基金经理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下,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1、在公司境外研究团队与外部研究单位的支持下,基金经理组基于对未来市场趋势、运行格局和特点的研究判断,结合基金合同与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针对资产与行业配置提出建议。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3、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构建投资组合,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另类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五、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及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全球科技互联网主题相关的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同一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4)部分,除上述组合限制(2)、(4)中第 8)、17)、18)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收益率×80%+中证互联网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0%。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选取海外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组成,以反映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整体走势。

      中证互联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选取互联网技术与软件,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以反映互联网相关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

      (%)

      1 权益投资 240,923,879.65 79.09

      其中:普通股 186,018,734.02 61.06

      存托凭证 54,905,145.63 18.02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086.46 0.00

      其中:债券 8,086.46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3,339,492.76 17.51

      8 其他资产 10,363,526.08 3.40

      9 合计 304,634,984.95 100.00

      (二) 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58,638,890.67 52.56

      中国香港 74,320,893.98 24.63

      中国大陆 7,964,095.00 2.64

      合计 240,923,879.65 79.83

      (三)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信息技术 88,284,992.38 29.25

      通信服务 75,302,984.00 24.95

      非日常生活消费 28,681,669.64 9.50

      品

      金融 21,669,110.13 7.18

      工业 18,215,412.27 6.04

      原材料 5,454,620.00 1.81

      医疗保健 2,378,527.62 0.79

      日常消费品 933,056.69 0.31

      房地产 3,506.92 0.00

      合计 240,923,879.65 79.83

      (四)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资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所在证券市 所属国家

      序号 证券代码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英文) (中文) 场 (地区)

      例(%)

      Microsoft

      美国证券交 23,775,591.9

      1 Corporatio 微软公司 MSFT 美国 7965 7.88

      易所 1

      n

      Alphabet 谷歌 美国证券交 23,558,663.7

      2 GOOGL 美国 22000 7.81

      Inc. (Alphabet) 易所 0

      Taiwan

      Semiconduc

      tor 台湾积体电

      美国证券交 22,476,422.5

      3 Manufactur 路制造股份 TSM 美国 23285 7.45

      易所 5

      ing 有限公司

      Company

      Ltd.

      PDD

      美国证券交 19,795,050.0

      4 Holdings 拼多多 PDD 美国 24000 6.56

      易所 0

      Inc.

      China

      中国移动有 香港联合交 19,407,422.4

      5 Mobile 941 中国香港 320000 6.43

      限公司 易所 0

      Limited

      Advanced

      Micro 美国超威半 美国证券交 19,044,734.4

      6 AMD 美国 14872 6.31

      Devices, 导体公司 易所 5

      Inc.

      Meta Meta

      美国证券交 14,469,798.4

      7 Platforms, Platforms, META 美国 4200 4.79

      易所 2

      Inc. Inc.

      Morimatsu

      Internatio

      nal 森松国际控 香港联合交 10,839,437.0

      8 2155 中国香港 2491000 3.59

      Holdings 股有限公司 易所 4

      Company

      Limited

      Inspur

      Digital 浪潮数字企

      香港联合交

      9 Enterprise 业技术有限 596 中国香港 33440009,458,289.98 3.13

      易所

      Technology 公司

      Limited

      Tencent

      腾讯控股有 香港联合交

      10 Holdings 700 中国香港 308008,482,624.61 2.81

      限公司 易所

      Ltd

      (五) 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AA+ 至 AAA- 8,086.46 0.00

      注: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采用穆迪、惠誉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提供的债

      券信用评级信息,其中境内债券取自境内第三方评级机构的债项评级。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例(%)

      1 113053 隆 22 转债 80 8,086.46 0.00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5.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72,920.99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290,230.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363,526.0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53 隆 22 转债 8,086.46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④

      2018.06.20-

      -17.68% 1.15% -30.46% 1.77% 12.78% -0.62%

      2018.12.31

      2019.01.01-

      30.08% 1.19% 29.59% 1.26% 0.49% -0.07%

      2019.12.31

      2020.01.01-

      57.70% 1.84% 42.29% 1.68% 15.41% 0.16%

      2020.12.31

      2021.01.01-

      -12.85% 1.57% -41.85% 2.08% 29.00% -0.51%

      2021.12.31

      2022.01.01-

      -18.52% 1.54% -8.42% 3.12% -10.10% -1.58%

      2022.12.31

      2023.01.01-

      14.72% 1.26% -4.67% 1.55% 19.39% -0.29%

      2023.12.31

      2024.01.01-

      5.82% 0.96% -0.06% 1.71% 5.88% -0.75%

      2024.03.31

      2018.06.20-

      45.56% 1.45% -34.94% 2.01% 80.50% -0.56%

      2024.03.31

      二、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转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8 年 6 月 20 日

      起至2018年12月19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4 年 04 月 25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 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二) 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兼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宁君,硕士,自 2011 年 8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QDII 投资经理、QDII 基金经理、海外权益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总监助理、高级 QDII 基金经理、海外权益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副总监;现任富国基金海外权益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副总监兼资深

      QDII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09 月起任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08 月起任富国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01 月起任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原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

      历任基金经理: 李军自 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张峰

      自 2011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张康康自 2018 年 6 月至

      2020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张峰自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1 月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而来,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666 号文核准并设立。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至 2011 年 7

      月 8 日公开契约型开放式,募集结束后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生效。

      2015 年 8 月 4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富

      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富国全球顶级消费

      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4 日起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全球顶级消

      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后的《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2015 年 8 月 4 日起生效。

      自 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18 年 6 月 16 日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型、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及其他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生效,《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设立人民币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以其它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08 月 3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

      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

      的其他投资者。

      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

      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对于投资者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如其选择在变更后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针对该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并将根据变更后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 96,875.29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月,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17×10,000×0.5% = 50.85 元

      赎回金额 = 1.017×10,000-50.85 = 10,119.15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 REITs、股票、权证、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的基金、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9、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10、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2、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外汇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