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浙金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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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于 2018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8〕599 号《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

      管部机构部函〔2018〕1449 号《关于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税负增加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目标客户中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由于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资金量相对较大,可能带来一定的冲击成本,造成基金净值的波动;若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比例较高,则可能带来

      巨额赎回或基金清盘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4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95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第一部分 绪言

      《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浙金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浙金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在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

      5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 6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6 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

      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6 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61. 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62.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如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金泽先生,董事长,法学博士,国际金融博士后。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副总经理(副主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筹备组负责人;民生商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部部门

      负责人。

      徐翌成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收购兼并和财务顾问组负责人、总裁助理、战略发展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资产管理板块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严格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中金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Krane Funds Advisors LLC董事等。

      宗喆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总行经理、高级经理、副处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邱延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战略研究处研究员,投资一处投资经理,投资二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外派中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耀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和副总裁、全球资本市场部副总裁和执行董事,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不动产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冒大卫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财务部部长,北京大学副总会

      计师等职务。现任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鼎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神州泰岳智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泰岳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壳木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安徽臻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北京启天同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市星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等。

      杨毓莹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现任北京和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北京和颐居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庞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分校教师;国家经济委员会经济法规局科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生产司、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产业司处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刘娴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南方区副总经理,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机构北方区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宗喆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邱延冰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耀光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席晓峰先生,工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督察长、副总经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夏静女士,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

      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闫雯雯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信用评估部研究员,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2021 年 1 月 25 日至今担任中金金

      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金新元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5 日至今担任中金金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9 日至今担任中金金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中金金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8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担任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担任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离任基金经理情况:石玉女士,管理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至2021年11月25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宗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简历同上。

      邱延冰先生,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董珊珊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耿帅军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裁、金融工程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执行总经理、金融工程分析师。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指数部基金经理。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历任贝迪研发中心(北京)工程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邵骏超

      电话:0571-88261477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哲学硕士,正高级经济师。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财通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兼任浙江省并购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浙商总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荣森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博士研究生、正高级经济师。张先生曾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人、党委书记、行长,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三)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

      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 13 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放眼全球,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构建“正、简、专、协、廉”五字政治生态,大力发扬四干精神,练好“善、智、勤”三字经,坚持“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践行善本金融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财富管理全新启航,大零售、大公司、大投行、大资管、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综合协同发展,打好打赢“化风险、扩营收、稳股价、引战投”四大战役,实施“客户基础、人才基础、系统基础、投研基础”四大攻坚,持之以恒垒好经济周期弱敏感资产压舱石,全面释放智慧经营生产力,开启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2023 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 637.04 亿元,比上年增长 4.29%;归属于浙商

      银行股东的净利润 150.48 亿元,比上年增长 10.50%。截至 2023 年末,总资产

      3.14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9.91%,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1.72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2.54%;总负债 2.95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20.29%,其中:吸收存款余额 1.87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1.13%。不良贷款率 1.44%、拨备覆盖率182.60%;资本充足率 12.19%、一级资本充足率 9.5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22%,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342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3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浙商银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 87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四)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数字化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48名,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18人。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五)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62 只,规模合计

      4341.81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

      联系人:中金基金客服组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传真:010-66159121

      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微信公众号:中金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https://www.hcfunds.com/

      电话:400-055-5728

      (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jigoutong.com/

      电话:021-6537-0077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nbcb.com.cn/

      电话:95574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fund.eastmoney.com

      电话:95021

      (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sinosig.com/

      电话:95510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cib.com.cn/

      电话:95561

      (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leadfund.com.cn

      电话:400-032-5885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程海良、贾君宇

      联系人:程海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8年4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599 号《关于准予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注册,并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机构部函

      〔2018〕1449 号《关于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止,共募集

      1,010,000,000.00 份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2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 6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6、本基金可以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数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具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500 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10%

      T≥30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25%,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 万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5,781.63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 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关于申购开放日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不延缓支付的赎回款项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净值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5%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含 25%)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部接受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结束进入封闭期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等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次开放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和跟踪该类债券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标的证券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类型,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今后法律规发生变化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适当程序,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略、大类资产配置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利率走势分析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和债券市场运行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结合研究部的相关研究结果,以及外部研究机构的资料,进行资产配置方案的制定工作,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基金投资策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开始执行。

      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从研究部建立的债券备选库中甄选进行投资的债券品种。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需由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提交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操作和执行: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交易部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运作进行监控,对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绩效分析,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次开放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中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第 1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12,903,217.92 99.94

      其中:债券 1,312,903,217.92 99.9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70,501.74 0.06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313,673,719.6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资产。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50,894,666.00 107.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4,843,231.25 34.40

      4 企业债券 94,514,606.56 9.7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167,493,945.36 17.21

      10 合计 1,312,903,217.92 134.8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230205 23 国开 05 1,000,000 104,495,123.29 10.73

      2 058032 05 中信债 2 900,000 94,514,606.56 9.71

      3 2120027 21三峡银行小微债01 900,000 93,364,770.49 9.59

      4 2128018 21 渤海银行 02 900,000 93,029,104.92 9.56

      5 2322008 23 民生租赁货运物流 900,000 92,498,577.05 9.50

      主题债 0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

      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6 月 21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收 业绩比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标 较基准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准差②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③ ④

      2018 年 6 月 21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4.63% 0.08% 4.67% 0.06% -0.04% 0.02%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1 月 1 日至2019 3.27% 0.06% 4.59% 0.05% -1.32% 0.0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1 月 1 日至2020 2.16% 0.12% 2.98% 0.09% -0.82% 0.03%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1 月 1 日至2021 4.48% 0.02% 5.09% 0.05% -0.61% -0.0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1 月 1 日至2022 3.02% 0.05% 3.31% 0.06% -0.29% -0.01%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1 月 1 日至2023 3.08% 0.03% 4.78% 0.04% -1.70% -0.01%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 24.07% 0.07% 30.80% 0.06% -6.73% 0.01%

      年 3 月 31 日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

      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本基金在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主要依据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0、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