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榆中法院集中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当庭逮捕5名被告人

中国甘肃网 2024年05月22日 09:30

      5月21日,榆中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五起危险驾驶案件,对五名被告人当庭宣判并逮捕。

      被告人申某、齐某、杨某、水某、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理查明,上述五名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申某、杨某、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180mg/100ml。被告人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被告人水某、黄某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依法应从重处罚。 

      庭审过程中,五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结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当庭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2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万险。当前,醉驾酒驾行为屡见不鲜,不仅对个人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更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酒后开车害人害己,要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切莫酒后尝“驶”。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