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天基金网

      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16]1274 号文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首个开放

      期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止,因在本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触发本

      基金的转型条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年3 月 24 日起正式转型为“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故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换前定期开放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基金管理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已经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

      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复核。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份额的运作周期、自由开放期、受限开放期和封闭期...... 2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八、风险揭示......82

      十九、侧袋机制......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9

      二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2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2

      二十七、备查文件...... 123

      一、绪言

      《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2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运作周期:本基金的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

      36、自由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设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37、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设置受限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运作 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 3 个封闭期和 2 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在受限开放期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将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后续运作周期首日后的每 6 个月的对日

      38、封闭期:在每个运作周期内包含 3 个封闭期,首个封闭期为每个运作周期首日起至第一个受限开放期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受限开放期的下一日起至第二个受限开放期的前一日,第三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受限开放期的下一日起至当期运作周期的最后一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亦不上市交易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自由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

      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智淳女士,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计划管理岗/精算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精算部企划室经理、企划精算部总经理助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企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副总经理、企划部总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资源中心财企负责人、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兼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孙建平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上海沪东造船厂、平安保险深圳上步分公司水险业务部室主任、平安保险总公司涉外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险总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险总公司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兼 CEO,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

      李亚男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股权融资团队执行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

      张志坚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大华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副经理、UOBB 证券(印尼)董事兼主管、新加坡大华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兼中国区企业与商业部主管,现任大华银行集团外国直接投资咨询与机构合作统筹部董事总经理兼主管,兼任大华银行越南分行成员委员会成员。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

      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道尔顿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兼任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 UOL GROUP LIMITED 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行投资审计部,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中心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职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学士。曾任职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金涛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张文平先生,南京大学硕士。先后担任毕马威(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审计一部审计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担任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4-03 至今)、平安季享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9-04 至今)、平安季开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01-05 至今)、平安惠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06-23 至今)、平安惠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06-23 至今)、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06-23 至今)、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04-25 至今)、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09-22 至今)、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10-16 至今)基金经理。

      张文平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8-08-10 至2019-09-18)、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8-10 至 2019-10-21)、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9-20 至 2019-10-21)、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9-20 至 2019-10-21)、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3-07至 2019-08-28)、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1-23 至 2020-02-20)、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1-31 至 2020-02-25)、平安惠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2-13 至 2020-03-12)、平安惠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10-29 至 2020-04-09)、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5-31 至 2020-06-15)、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9-06-14 至 2020-07-06)、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10-17 至 2020-08-31)、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8-

      10 至 2020-11-25)、平安 5-10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11-21 至

      2021-01-20)、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1-31 至 2021-03-18)、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6-09 至 2021-06-23)、平安合庆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07-06 至 2021-08-18)、平安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8-20 至 2022-04-27)、平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02-02 至 2022-04-27)、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8-20 至 2022-12-29)、平安双季盈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11-16 至 2023-01-19)、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04-27 至 2023-09-14)、平安双季增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03-18 至

      2023-12-11)。

      历任基金经理,WANG AO,2016年07月21日至2019年08月2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斌,2017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1 年 06 月 1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苏宁,2021 年 05 月 28

      日至 2022 年 07 月 06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曾小丽,2021 年 12 月 0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总监助理高勇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研究部负责人田元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总监助理张恒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

      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3年12月末,平安银行有109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201家营业机构。

      2023 年 1-12 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646.99 亿元(同比下降 8.4%)、净利润

      464.55 亿元(同比增长 2.1%)、资产总额 55,871.1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5.0%)、吸收存款

      本金余额 34,072.9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9%)、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34,075.09 亿元(较

      上年末增长 2.4%)。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资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75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7,088 亿,平安

      银行已托管 284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联系人:郑权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黄拥璇

      联系人:高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的证监许可[2016]1274 号文准

      予注册。

      自 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500,034,407.16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06 户。

      七、基金份额的运作周期、自由开放期、受限开放期和封闭期

      (一)基金的运作周期

      本基金设定运作周期,首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的期间;之后每相邻两个自由开放期之间运作时段为一个运作周期,时长为 18 个月。

      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首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自由开放期,下一个运作周期为首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8 个月,以此类推。

      (二)基金的自由开放期

      本基金在相邻两个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自由开放期,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2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自由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或自由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自由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相应顺延。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三)受限开放期

      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设置受限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 3 个封闭期和 2 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每 6 个月的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后的每 6 个月的对日。上述对日若为非工作日或公历年无该对日的,受限开放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在上述日期无法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受限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 个工作日。在受限开放期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将收取赎回费。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办理赎回业务,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每个受限开放期净赎回数量占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 10%以内(含 10%)。若当日申请净赎回量占比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10%,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部分确认,确保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接受的净赎回数量占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 10%以内(含 10%)。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 10%(含 10%),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数量上限(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 10%)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自动取消赎回,

      不得延期赎回。如净赎回数量占比未超过 10%,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对当日的申购申请按照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占当日实际有效申购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四)封闭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包含 3 个封闭期,首个封闭期为每个运作周期首日起至第一个受限开放期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受限开放期的下一日起至第二个受限开放期的前一日,第三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受限开放期的下一日起至当期运作周期的最后一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亦不上市交易。

      在任一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转型前将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五)运作周期、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即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2016 年 9 月 1 日为第

      一个受限开放期,2017 年 3 月 1 日为第二个受限开放期,假设第一个自由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自由开放期为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7 日(5 个工作日);第

      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8 个月,即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19 年 3

      月 7 日,以此类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本基金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转型前将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转型前:“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等业务。每一个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一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或自由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自由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相应顺延。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在受限开放期无法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受限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自由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自由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或受限开放期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1.0%

      1000 万元≤M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自由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将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受限开放期 2%

      自由开放期 0

      受限开放期、自由开放期定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受限开放期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受限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基金 100,000 元,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并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9009.90/1.062=93229.6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 元,则可得到 93229.66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在本基金自由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其中: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在自由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00元

      即:投资者在自由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0.00 元。

      (2)在本基金受限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在受限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2%)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赎回费率为 2%,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0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0×2%=212.40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00-212.40=10407.60 元

      即: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07.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转型为“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备注】: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了《关于平安鼎信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或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在不低于前述最低限额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每个交易账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转换转出时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0%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0.60%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7天(含)以上的各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见下表: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0%

      7 天(含)以上至 30 天以内 0.10%

      30 天以上(含)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并假

      定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99,206.35/1.0620=93,414.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则可得到 93,414.64 份。

      2、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

      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基金份额 1 个月,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0%=11.48 元

      赎回金额=11,480.0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可得到 11,468.52 元赎回金额。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时,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其他

      1、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公告明示的标准收费。

      4、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定投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亦参与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

      转型前“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但在每次自由开放期前三个月、自由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任意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型为“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转型前“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前景预测和发债主体公司研究的综合运用,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折价与套利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封闭期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在综合判断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对市场影响的水平对比基础上,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投资管理,力求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同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适度投资二级市场标的,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修正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资金供需状况、物价走势综合判断利率走势,如果预计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本基金将拉长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获取债券收益率下降带来的资本利得;如果预计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本基金将缩短组合久期,降低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并增加再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分析:

      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类属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型债券品种的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深入研究不同类型和不同市场上债券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折价与套利策略

      (1)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转换溢价率等指标,积极捕捉相关套利机会;

      (2)定向增发策略:本基金通过对相关行业及主题的研究精选,以及对相关个股基本面的细致分析,结合定向增发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理性做出投资决策。在股票上市或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具体的市场环境,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3)大宗交易策略:本基金将积极寻找大宗交易机会,并综合考虑股票基本面因素、折价情况、交易数量、二级市场价格与流动性、交易对手方等多种因素,合理进行投资决策。

      7、现金头寸管理

      在开放期内,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付交易费用、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控制现金头寸: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判,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现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现金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开放期的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转型为“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资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 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② 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③ 时机策略

      ⅰ 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与一般企业债券不同,可转换债券给予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债券的权利,与此同时,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也享有在一定条件下赎回债券、下调转股价的权利。因此,可转换债券在市场上兼具债性和股性,当正股价格高于转股价格,且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与

      转股平价相差不大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变动与对应股票的价格变动表现出较强的相关性,而当正股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格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将趋于纯债券的价格,此时,可转换债券表现出较强的债性。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市场状况以及可转换债券在当前市场状况下所表现出的特性,确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同时本基金还将积极跟踪可转换债券基本面的变化情况,如对应公司的业绩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下调转股价机会,寻找最佳的投资时机。

      此外,对于发行条款、票息、内嵌期权价值较高且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因其内在价值较高,反映到二级市场上,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本基金还将积极关注可转换债券在一、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以期获得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投资于治理结构完善、估值水平合理、内生性增长超出市场预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公司的股票。本基金将基于公司基本面分析,运用多因素选股思路,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对个股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7、现金头寸管理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付交易费用、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控制现金头寸: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判,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现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和市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现金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转型前,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自由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转型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转型前,任一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型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5)转型前,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转型后,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所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本基金以获取高于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的回报为目标,追求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2,146,399.30 5.34

      其中:股票 32,146,399.30 5.3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53,378,345.87 91.85

      其中:债券 553,378,345.87 91.8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14,017,192.81 2.33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2,969,952.73 0.49

      9 合计 602,511,890.7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648,314.00 2.09

      C 制造业 18,740,994.00 4.0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694,548.00 0.15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30,752.00 0.1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1,573,113.30 0.34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402,560.00 0.0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356,118.00 0.08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146,399.30 6.9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000333 美的集团 61,600 3,955,952.00 0.86

      2 601225 陕西煤业 94,100 2,360,969.00 0.51

      3 601857 中国石油 193,600 1,912,768.00 0.41

      4 002422 科伦药业 62,400 1,906,320.00 0.41

      5 600276 恒瑞医药 40,200 1,847,994.00 0.40

      6 600938 中国海油 60,400 1,765,492.00 0.38

      7 002709 天赐材料 73,500 1,633,905.00 0.35

      8 002318 久立特材 67,700 1,504,294.00 0.33

      9 600660 福耀玻璃 33,600 1,453,536.00 0.31

      10 603979 金诚信 23,700 1,256,337.00 0.2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71,642,948.09 15.5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8,420,873.97 8.3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8,420,873.97 8.31

      4 企业债券 23,661,392.82 5.1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82,852.46 2.18

      6 中期票据 370,721,802.30 80.1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7,976,377.87 3.8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20,872,098.36 4.51

      10 合计 553,378,345.87 119.6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230023 23 附息国债 600,000 67,605,147.5 14.62

      23 4

      2 102100944 21 川铁投 400,000 41,573,927.8 8.99

      MTN004 7

      3 102280872 22 招商局 400,000 41,120,415.3 8.89

      MTN001 0

      4 1980133 19 青岛地铁 200,000 21,380,229.5 4.62

      绿色债 01 1

      5 2028022 20 民生银行 200,000 20,872,098.3 4.51

      二级 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国债期货投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主力合约进行交易。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 风险指标说

      卖) (元) 动(元) 明

      TL2406 30 年期国债 -24 - 22,169.49 -

      2406 25,526,400.0

      0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22,169.49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26,678.40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22,169.49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的业务规则,且对基金的总体风险相对可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或处罚。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以外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3,850.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786,102.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969,952.73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47 山鹰转债 2,091,322.35 0.45

      2 113674 华设转债 1,906,355.48 0.41

      3 127073 天赐转债 1,485,362.53 0.32

      4 128130 景兴转债 1,029,850.52 0.22

      5 123091 长海转债 1,025,889.62 0.22

      6 123220 易瑞转债 927,801.48 0.20

      7 128123 国光转债 921,743.77 0.20

      8 127043 川恒转债 921,658.59 0.20

      9 113623 凤 21 转债 921,551.84 0.20

      10 123182 广联转债 870,847.08 0.19

      11 113569 科达转债 811,011.94 0.18

      12 123187 超达转债 685,340.53 0.15

      13 128109 楚江转债 486,385.49 0.11

      14 113598 法兰转债 471,811.49 0.10

      15 123201 纽泰转债 183,228.75 0.04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的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比较

      平安鼎信债券 A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6.07.21 0.50% 0.04% 1.91% 0.01% -1.41% 0.03%

      -

      2016.12.31

      2017.01.01 3.00% 0.04% 4.17% 0.01% -1.17% 0.03%

      -

      2017.12.31

      2018.01.01 8.53% 0.05% 4.00% 0.01% 4.53% 0.04%

      -

      2018.12.31

      2019.01.01 4.70% 0.14% 3.85% 0.01% 0.85% 0.13%

      -

      2019.12.31

      2020.01.01 4.69% 0.17% 3.72% 0.01% 0.97% 0.16%

      -

      2020.12.31

      2021.01.01 5.66% 0.60% 3.57% 0.01% 2.09% 0.59%

      -

      2021.12.31

      2022.01.01 -4.72% 0.37% 3.45% 0.01% -8.17% 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