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天天基金网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年9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61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0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10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04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4、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基金管理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NationalMutualFundsManagement Ltd(. 国家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泳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主持工作)。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助理等。

      鄂华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投资分析部职员等。

      吴晓蕾女士,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SMD)。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金融市场部、组合管理部、直接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澳大利亚

      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等。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江元盛和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等。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主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等。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万喜乔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审计部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员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干部。

      林怀明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党建工作部主任。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员工管理处/干部监督处高级经理、经理,员工管理处(规划招聘处)高级主办等。

      李玲女士,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曾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鄂华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东旭先生,副总经理,法学学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事部处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工会工作部主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

      韩占锋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境内基金资产核算组主管,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自2009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年7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英女士,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际部研究员。2013年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任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起任国寿安保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任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任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起任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2015年10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鄂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货币投资二级部总经理。

      王录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黄晓艳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议和咨询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广发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倪彤欣

      联系电话:(010)6516961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217 亿元。三十余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3.51 万亿元、总负债 3.23 万亿

      元、实现营业收入 696.78 亿元,净利润 160.19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田卫来先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具有二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综合金融、公司信贷等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2013 年 4 月加入广发银行,先后担任支行行长、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副总

      经理。2023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经验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司高管,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9 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 37,887.87 亿元,其中托管 69 只证券投资

      基金,规模 4,322.48 亿元。广发银行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广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 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 23238888

      传真:021 -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李哲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B类和C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表:基金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

      金额限制及费用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直销中心为10000 直销中心为10000 直销中心为10000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元,其他方式为 元,其他方式为 元,其他方式为

      0.01元 0.01元 0.01元

      直销中心为10000 直销中心为10000 直销中心为10000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元,其他方式为 元,其他方式为 元,其他方式为

      0.01元 0.01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限制 不设限制 不设限制

      机构投资者通过直 机构投资者通过直

      机构投资者通过直

      销中心为50000 销中心为50000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销中心为50000份,

      份,其他方式为 份,其他方式为

      其他方式为0.01份

      0.01份 0.0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

      0.20% 0.01% 0.25%

      率)

      2、开通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1)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其他类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限制。

      (2)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之日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1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61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 2015 年 10 月 19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止 , 共 募 集

      255,068,329.26份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50户。

      本基金自2021年1月8日起新增B类份额,B类份额不设募集期。

      本基金自2023年7月24日起新增C类份额,C类份额不设募集期。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于 2021 年 1 月 8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追加申购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均为 10000 元。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追加申

      购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0.01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持有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最低保

      留份额余额均为 50000 份,当机构投资者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 A 类、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万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除此之外,本基金对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的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保留余额不设限制,也不对 A 类、

      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可得到

      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假定某个人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 A 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 B 类基金

      份额,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 T+2 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

      (含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进行深入研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状况、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信用评级及其他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和流动性特征,设定各类资产合理的配置比例。

      2、利率预期策略

      由于短期利率对于基金资产有重要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货币市场短期利率变化,以根据形势变化对基金资产做出合理调整。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及流动性等指标,在对宏观经济走势、流动性状况及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准确把握短期利率走势并做出及时反应。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上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3、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基于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调整债券组合久期。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运用量化分析技术,选择合理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4、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在公司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上,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信用品种进行认真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品种基础池。结合本基金的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综合分析,挑选适合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5、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向交易对手询价基础上,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6、杠杆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综合比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进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冲击情况、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进行组合优化时增加流动性约束条件,在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

      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流程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策略;

      2、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和流动性情况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策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定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个券选择、杠杆策略和流动性策略等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人员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5)、(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报告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号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452,057,915.25 38.11

      其中:债券 7,442,518,090.40 38.06

      资产支持证券 9,539,824.85 0.05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01,608,219.11 12.2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702,546,680.15 49.61

      4 其他资产 321,341.44 0.00

      5 合计 19,556,534,155.9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5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2

      (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9.7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0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40.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0.5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8.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0.06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68,942,476.67 2.4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1,780,668.81 0.83

      6 中期票据 112,959,272.05 0.58

      7 同业存单 6,698,835,672.87 34.27

      8 其他 - -

      9 合计 7,442,518,090.40 38.0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资产净

      号 值比例

      (%)

      1 112410077 24 兴业银行 CD077 5,000,000 497,510,213.83 2.55

      2 112308153 23 中信银行 CD153 5,000,000 496,983,480.99 2.54

      3 112408074 24 中信银行 CD074 5,000,000 489,996,944.40 2.51

      4 112303122 23 农业银行 CD122 4,000,000 397,746,539.95 2.04

      5 112412023 24 北京银行 CD023 3,000,000 294,096,641.07 1.50

      6 112419054 24 恒丰银行 CD054 2,400,000 236,453,889.06 1.21

      7 112303063 23 农业银行 CD063 2,000,000 199,688,206.54 1.02

      8 112315462 23 民生银行 CD462 2,000,000 199,354,187.48 1.02

      9 112308182 23 中信银行 CD182 2,000,000 198,271,997.99 1.01

      10 112311123 23 平安银行 CD123 2,000,000 198,271,997.99 1.01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4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2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68%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负偏离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正偏离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份) 值比例(%)

      1 2389425 23 工元至诚 7 优 400,000 9,539,824.85 0.05

      先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银保监分局的处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局的处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处罚;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证监会分局的处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分局的处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国税局的处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应急管理厅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生态环境部的处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321,341.4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21,341.44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3/01/01-2023/12/31 2.0230% 0.0006% 0.3500% 0.0000% 1.6730% 0.0006%

      2022/01/01-2022/12/31 1.9826% 0.0011% 0.3500% 0.0000% 1.6326% 0.0011%

      2021/01/01-2021/12/31 2.4176% 0.0011% 0.3500% 0.0000% 2.0676% 0.0011%

      2020/01/01-2020/12/31 2.2881% 0.0017% 0.3500% 0.0000% 1.9381% 0.0017%

      2019/01/01-2019/12/31 2.7208% 0.0014% 0.3500% 0.0000% 2.3708% 0.0014%

      2018/01/01-2018/12/31 3.7990% 0.0014% 0.3500% 0.0000% 3.4490% 0.0014%

      2017/1/1-2017 /12/31 3.7241% 0.0021% 0.3500% 0.0000% 3.3741% 0.0021%

      2016/1/1-2016/12/31 2.6507% 0.0044% 0.3500% 0.0000% 2.3007% 0.0044%

      2015/10/21-2015/12/31 0.5567% 0.0007% 0.0690% 0.0000% 0.4877% 0.0007%

      2015/10/21-2023/12/31 24.4309% 0.0027% 2.8690% 0.0000% 21.5619% 0.0027%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B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2023/01/01-2023/12/31 2.2169% 0.0006% 0.3500% 0.0000% 1.8669% 0.0006%

      2022/01/01-2022/12/31 2.1764% 0.0011% 0.3500% 0.0000% 1.8264% 0.0011%

      2021/01/12-2021/12/31 2.5267% 0.0011% 0.3395% 0.0000% 2.1872% 0.0011%

      2021/01/12-2023/12/31 7.0805% 0.0011% 1.0395% 0.0000% 6.0410% 0.0011%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C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2023/07/25-2023/12/31 0.8592% 0.0009% 0.1534% 0.0000% 0.7058% 0.000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基金净收益指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在每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 0.01%,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

      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7 Ri 365

      ∏[(1 + )] 7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