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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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6 月 25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8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5】187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四、基金托管人”部分的相关内容。

      2、就增设 E 类基金份额,更新了“二、释义”、“六、基金的分类”、“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3 年 5 月 31 日(特

      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

      告,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30

      六、基金的分类...... 37

      七、基金的募集...... 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十、基金的投资...... 51

      十一、基金的业绩......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6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7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十八、风险揭示......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不同,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17%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E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18%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0、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于(NAVs-NAVa)/ NAVa,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99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证监基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

      008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月 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

      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 7 月,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 年12 月 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 67 只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

      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

      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务部、国际业务部、基础设施投资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

      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十四届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经济和金融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副监事长,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财富管理 50 人论坛理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会监事、公募基金委员会委员、养老金业务委员会委员、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理事、理事会社会责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理事会人才战略与培训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基金业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赵思思女士,董事,1985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西安东一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兴业证券理财服务中心销售服务,兴业证券西安朱雀大街营业部客服部经理、财富管理一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Weme),董事,1972 年生,荷兰国籍,法

      学硕士。历任 ING 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行政总裁,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荷兰美国基金会(NAF)董事会成员,美国关怀(AmeriCares)领导委员会成员,欧洲多元化项目咨询委员会委员。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林业学硕

      士。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

      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曾建良先生(TSANG Kin Leung),董事,1978 年生,中国香港,金融硕

      士。历任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合规主管,信誉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顾问(资产管理),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风险、法律及合规主管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区主管,兼任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主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

      长、教授,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办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小宁女士,独立董事,1969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高级项目官员,麦肯锡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国际金融公司高级投资官员,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高级副总裁、北亚直接投资联席主管、私募股权直接投资中国区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全球领导人成员、董事总经

      理、私募股权中国区负责人、北京办公室总经理,新加坡政府投资咨询(北

      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 TrustGo Mobile, Inc.董事,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

      事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究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戴明仁先生(Damiaan Frans Rudolf Jacobovits de Szeged),监事,19

      70 年生,荷兰和瑞士双国籍,金融学硕士。历任摩根大通债券资本市场部副总裁,全球人寿保险集团集团业务发展执行副总裁兼负责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美人寿保险亚洲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美人寿百慕大公司首席执行官、亚洲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保险集团集团业务发展执行副总裁,全球人寿保险欧洲大陆公司首席财务官、欧洲大陆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首席运营官、执行委员会成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和转型官、董事,兼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全球人寿保险公司中心总顾问,毛里求斯基金会之友主席,全球人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务董事、行政总裁。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

      监、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任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基础设施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

      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管理部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健女士,金融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及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10 日至今)、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8 月 10 日至今)、兴证全球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 11 日至今)、兴证全球恒盛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 14 日起)。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钟明女士,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05 月 03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张睿女士,于 2015 年 11 月 05 日至 2018 年 07 月 17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翟秀华女士,于 2017 年 05 月 04 日至 2020 年 02 月 10 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迁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兴全商

      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相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

      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16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108.31 亿

      元,同比降低 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1.16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8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4269.91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3391.76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13 层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20398988、021-20398889

      (2)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排序不分先后)

      本公司已经与下述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签订基金销售协议,投资人

      通过下述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以下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代销机构 法定代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网站

      全称 表人

      兴业银行 福建省福州市台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

      股份有限 吕家进 江区江滨中大道 区江滨中大道 398 95561 https://www.cib

      公司 398 号兴业银行大 号兴业银行大厦 .com.cn/

      厦

      交通银行 中国(上海)自由 中国(上海)自由贸

      股份有限 任德奇 贸易试验区银城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95559 http://www.bank

      公司 中路 188 号 188 号,香港中环毕 comm.com/

      打街 20 号

      中信银行 北京市朝阳区光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

      股份有限 朱鹤新 华路 10 号院 1 号 路 10 号院 1 号楼 95558 http://www.citi

      公司 楼 6-30 层、32- 6-30 层、32-42 层 cbank.com/

      42 层

      中国民生 中国北京市西城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http://www.cmbc

      银行股份 高迎欣 区复兴门内大街 2 门内大街 2 号民生 95568 .com.cn/

      有限公司 号 银行大厦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张金良 北京市西城区金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95580 http://www.psbc

      股份有限 融大街 3 号 大街 3 号 .com/cn/

      公司

      广发银行 广州市越秀区东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 http://www.cgbc

      股份有限 王凯 风东路 713 号 东路 713 号 95508 hina.com.cn/

      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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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证券 南京市江东中路 南京市江东中路 https://www.n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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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证期货 周峰 泉街道湖东路 268 区温泉街道湖东路 95562- http://www.xz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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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中信期货 田区中心三路 8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400- http://www.citi

      有限公司 张皓 号卓越时代广场 广场(二期)北座 990- csf.com/

      (二期)北座 13 层 13 层 1301-1305 8826

      1301-1305、14 层 室、14 层

      阳光人寿 海南省三亚市迎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

      保险股份 李科 宾路 360-1 号三 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 95510 https://fund.si

      有限公司 亚阳光金融广场 光金融中心 nosig.com/

      16 层

      中国人寿 北京市西城区金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www.e-

      保险股份 白涛 融大街 16 号 大街 16 号 95515 chinalife.com

      有限公司

      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办法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13 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5836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冯适

      联系人:吴凌志

      六、基金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 0.1 元 0.01 元 0.1 元

      低金额 (直销柜台为 10 万 (直销柜台为 10

      元,网上直销平台 万元,网上直销平

      为 10 元) 台为 10 元)

      追加申购最 0.1 元 0.01 元 0.1 元

      低金额 (直销柜台为 10 万 (直销柜台为 10

      元,网上直销平台 万元,网上直销平

      为 10 元) 台为 10 元)

      销售服务费 0.17% 0.01% 0.18%

      (年费率)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已自 2022 年 12 月 9 日起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5 年 8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5】187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72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 20

      15 年 11 月 2 至 11 月 4 日期间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200,613,63

      0.81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21.85 份,募集户数为 213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起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基金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定投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

      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为0.1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单笔0.1元,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0.1份,

      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 0.1 元;兴全天添益货币 B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定期定额申购最

      低金额 0.01 元。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0.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

      额为单笔0.1元,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0.1份,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0.1元。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赎回的最低赎回申请份额为 10份。除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笔最低赎回份额、每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0.1 份,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 份、每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 0.1 份、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每笔最低赎回份额、每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0.1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相应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信银行代销的兴全天添益货币 B 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 5

      00 万份。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其在中信银行的兴全天添益货币 B 份额余额少于 500 万份时,管理人将有权对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基金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场外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与费用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2: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可获得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在不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况下,赎回金额按

      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

      该日)前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

      该日)前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4、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形势、利率走势等因素,确定各个阶段的投资组合平均久期、剩余期限等指标,并在这些指标要求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进行主动投资,有效提高资产组合收益。本基金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目标久期控制、收益曲线、个券选择、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目标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策略,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之内。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3)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帮助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本基金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本基金资产的增值。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率,有机会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7)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运用“兴全货币市场投资组合优化模型”对类属资产和整个投资

      组合进行优化配置,即在类属资产和整体投资组合久期控制的条件下追求最高的投资收益率。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1)、(5)、(13)、(14)、(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余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

      告,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1 固 定 收 益 投 32,449,228,309.92 38.98

      资

      其中:债券 32,449,228,309.92 38.98

      资产支 - -

      持证券

      2 买入返售金融 28,729,342,582.55 34.51

      资产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 19,806,818,987.53 23.80

      算备付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2,253,381,831.68 2.71

      5 合计 83,238,771,711.6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5.21

      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6,814,847,292.40 9.18

      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故金额处不予填列。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号 平均剩余期限 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 天以内 45.27 12.1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