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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包含12个子项: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8017

更新时间

2021年7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机构

商务部

行使层级

国家级

决定机构

商务部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数量

无限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核、核两用、生物、化学、导弹、挖泥船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办理经营资格登记。

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后(需下载)
(二)网络咨询: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http://gzly.mofcom.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第五十八号主席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0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
(七)《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八)《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
(九)《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
(十)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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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已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经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3、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5、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二)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外交大局的、不符合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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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政府部门核发

纸质/电子

1份

必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必要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
2、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一)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简称业务应用,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提交的电子材料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审批结果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查询。

结果送达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查询。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中可实时查询审批进度。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常见错误示例

(一)未在两联申请表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经营物项与类别不一致

常见问题

申请表上可以只填写类别,不写出口物项的名称吗?
需要明确填写申请出口物项或技术的具体名称,根据管理目录描述,必要时附上具体技术指标。

申请哪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需要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从事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部分两用物项出口、挖泥船出口、高压水炮出口等,均需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商用密码进出口不需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附录

(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样表(下载)(注:该样表仅供参考,正式表格请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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