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基本信息
18017
2021年7月
行政许可
承诺件
商务部
国家级
商务部
前审后批
10个工作日
无限制
不收费
0次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核、核两用、生物、化学、导弹、挖泥船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办理经营资格登记。
(一)电话咨询: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后(需下载)
(二)网络咨询: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http://gzly.mofcom.gov.cn/)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
2、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一)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简称业务应用,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提交的电子材料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审批结果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查询。
结果送达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查询。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中可实时查询审批进度。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常见错误示例
(一)未在两联申请表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经营物项与类别不一致
常见问题
附录
(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样表(下载)(注:该样表仅供参考,正式表格请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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