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
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8011
更新时间
2021年8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机构
商务部
行使层级
国家级
决定机构
商务部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办结时限
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时间以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商务部台港澳司交流处(010)65198609
监督投诉方式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服务指南要求,报送申请材料至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二)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三)台港澳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四)台港澳司进行审核。
(五)商务部领导审批,会签国台办后做出审批决定。
(六)申请单位领取审批文件,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三)台港澳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四)台港澳司进行审核。
(五)商务部领导审批,会签国台办后做出审批决定。
(六)申请单位领取审批文件,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办理方式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要求 |
纸质/电子 |
要求 |
材料填写样表 |
---|---|---|---|---|---|---|
一 |
申请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基本内容包括:展览举办的时间、地点、规模、展出面积和内容等 |
|
二 |
展览会的筹备工作方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三 |
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四 |
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五 |
防范政治突发事件方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六 |
拟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况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七 |
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举办该展览的核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八 |
台湾地区办展单位的邀请函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九 |
大陆主办单位与台湾地区办展单位合作协议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十 |
台湾地区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的有关介绍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十一 |
如在展览期间同时举办两岸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论坛等活动,须提供该活动的方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
十二 |
上届展览会总结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首次可免 |
无 |
十三 |
上届参展企业名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首次可免 |
无 |
十四 |
地方单位主办的,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审批结果
商务部以批件(复函)形式下发审批结果。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件送达,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申请单位。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常见问题
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事项审批文件的领取方式与领取凭证是什么?
审批文件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请携带申办事项材料接收单和身份证件领取。
如何查询申请材料目录?
商务部网站的行政许可事项专栏内,《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内有申请需要的材料目录。申请材料不齐全,政务服务大厅将短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名称,待补齐材料后再次提交至大厅。
如何了解申请材料是否已齐全?
申请材料不齐全,政务服务大厅将短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名称,待补齐材料后再次提交至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