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0
0
目录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境府乃一是农民殃泪与地主的矛拜祝兆盾,二是封建国罪放罪家同地主的矛盾。
历代调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自耕农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维系封建统治,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较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张居正草拟的一条鞭法,清朝康熙年间的摊丁入亩制度,民国孙中山提出的节制资本与扶助农工、联俄、联共三大政策,中共在解放区的土改,国民党在台湾的土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城市实行土地国有制度,在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农业合作化完成之后废除土改时期的土地私有制度),彻底切断了土地兼并的源头,但土地作为资源配置的功能也相应丧失,土地产出效率不高。
据立陶宛《DELFI》通讯社5月9日报道,立政府通过决议,对收购农业用地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新决议,自然人或法人,与其它关联法人可共同收购面积不超过300公顷的国有农用土地,但所有关联方拥有的国有农用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公顷。同时,修正案规定,土地收购方须填报申请单。如收购金额超过15000欧元,则买方须在申请单上注明资金来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个主体可收购不超过500公顷的土地,但并不禁止其再建法人,而新建法人同样有权购买500公顷土地。新修正案可避免自然人或法人及其组建的法人对农用土地进行大规模兼并,从而保障农用地用于农业目的。
该修正案将提交立议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