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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旧时指丧失自由、为主人无偿服劳役的人。其来源有罪人、俘虏及其家属,亦有从贫民家购得者。通常男称奴,女称婢。后亦用为男女仆人的泛称。
《清文献通考·户口二》:“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及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俱有罪,仍离异改正。凡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告祖父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
最初奴隶的来源是掠夺异族为卖身的奴的。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敌对的方国、部落,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俘虏,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则沦为奴隶。西周时期,杀人祭祀的现象大大减少,俘虏用作奴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2]
战国时的奴婢的来源有以下几种:
一是俘虏。当时的战争已不以掠取俘虏当奴隶为其目的,这从战争中大量斩杀敌人而俘虏很少可以看出,然而战争有时也有把对方的民众虏掠为奴的现象。
《墨子·天志下》说,大国进攻他国时,攻入国境后割农作物,砍树木,毁城廓,焚祖庙,掠牲畜,对顽强不顺从的民众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为“仆、圉、肯靡”,女为“舂、酋”。这里,仆是家内服役管车马的奴隶,圉是养马奴隶,胥靡是用绳索牵连着被强迫做筑城等土木工程的奴隶。舂是舂米的奴婢,酋是制酒的奴婢。
二是罪犯。这是战国时奴隶的主要来源,胥靡就是一般罪犯的通称。
三是官府把罪犯的妻子、子女一起没收为奴。
商鞅变法就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把没为官奴婢作为一种处罚办法。
四是债务奴婢。
《韩非子·六反篇》说农民在“天饥岁荒”和官府盘剥下,有的“嫁妻卖子”。五是奴婢的子女仍为奴婢,如《左传》僖公十七年载:“梁嬴孕卜曰:将生一男一女。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再如战国时秦国有“奴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