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
设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下称《条例》)于1998年1月27日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是中国第一部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 2012年3月1日,经过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全市将推行采购官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 “推行采购官制度”一说颇令人注意,,“采购官”一词容易让人理解为只是针对政府官员,但为避免引发歧义,“采购官”一词将不再出现,以“采购专员”称之。 职责 根据《条例》,采购人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了增加采购人的专业性,未来在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加采购专员这一角色,协助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管理、决策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 专业化 《条例》推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不仅要严进、同时后续管理也要趋严,既适当给予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一定权利,同时也要规范这些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