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与另行起诉未出资股东的利弊分析

华律自媒体 2024年07月09日

      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与另行起诉未出资股东的利弊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一)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另行起诉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利弊分析

      1.未出资股东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小

      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十七条,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可主张的责任范围仅为“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

      未出资股东以其未缴纳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过程中,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3.能否追加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缺乏统一标准

      《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未规定如何申请追加下落不明的人为被执行人,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不一致。

      北京中院的实践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无法有效送达的,应终结审查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与第三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本案中,本院无法与李某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故本案应当终结审查。”

      深圳中院的实践为,无法有效送达的,裁定驳回追加、变更申请。

      深圳中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第八条:“向被申请追加、变更人送达应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进行。申请人未提供准确地址或按照其提供的地址不能有效送达,按照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址或自然人身份证住址也不能有效送达,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下落不明的,裁定驳回追加、变更申请。”

      贵州省部分法院的实践为公告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及听证会传票。

      4.费用较低,但难以财产保全

      追加被执行人无需另行支付申请费与诉讼费,但后续若涉及执行异议之诉,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同时,尽管《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但实践中很多律师都反映法院不同意财产保全,被追加执行人可能会趁机转移财产。

      5.一般情况下程序周期较短

      《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如双方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此,在追加被执行人时,如果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院可不组织听证,程序时间相较于另行起诉更短。但如果有任何一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时间总和,可能会比另行起诉的程序周期更长。

      6.可能需要举证公司存在破产原因

      债权人在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根据所适用的《公司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分。

      若适用《公司法(2018年修订)》,则只有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未出资股东的出资才加速到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却难以取得由公司控制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材料,因此人民法院可能会据此作出对债权人不利的事实认定。

      若适用《公司法(2023年修订)》,则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无需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三、另行起诉的利弊分析

      1.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较大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未出资本息范围”,未出资股东不仅以未缴纳的出资本金承担责任,也以其逾期出资期间的利息承担责任。

      2.管辖法院需综合考虑

      另行起诉需具体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百四十五条:“因股东出资纠纷提起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当根据侵权责任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可以列下落不明的未出资股东为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对于下落不明的未出资股东,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进而成功起诉。

      4.费用较高,但财产保全顺利

      另行起诉视为一个新的诉讼,法院将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在财产保全方面可以顺利按《民诉法》进行。

      5.程序周期较长

      另行起诉的程序周期较追加被执行人的周期更长,基本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步骤来进行,无法迅速获得赔偿。

      6.案由选择及诉讼路径多样化

      另行起诉时,债权人可以根据诉讼的难易程度,自主选择股东出资纠纷案由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由。

      选择股东出资纠纷案由,则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选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由,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请求权,公司对未出资股东享有出资责任的请求权,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的方式主张对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