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单位住所变更的复函

110法律咨询网 2012年02月22日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函[2012]19号
      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名称变更的申请》(东重司发〔2011〕科质字60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单位住所变更属于行政区划变化,具体位置不变,不影响核级设备制造能力,因此,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住所由“广州市番禹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阁工业园”变更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溪大道313号”。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