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拟定并审查征用土地区域方案; 2. 上报审批。该方案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并获政府批准后执行; 3. 公告征用地址及相关事项; 4. 制定合理的补偿及人员安置政策; 5. 进行土地清理以及征收工作落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征收机构需拟定补偿方案,上报至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评估并公示公开,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不少于30天。第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并及时公布修改结果。若因旧城改造而涉及房屋征收,如多数被征收者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收者及公众代表的意见,并据此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