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合同期限并非越长愈佳,这一点我国法律已有明确之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合理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实际上,确有部分员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呈现出消极态度,时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尽管这些行为尚未达到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然而此时若企业选择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便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反之,若企业选择维持现有劳动状态,又会对自身经营造成损失。 另有一种特殊情况(例如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岗位),虽然企业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却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且终止时,企业则无需为此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 因此,通过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宜过长),企业将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从而有效规避因解雇所可能带来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