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规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详情。当出现下列严重医疗过失行为之一,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一)患者死亡或可能造成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医疗事故; (二)牵涉到至少三名人员的人身伤害; (三)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需要上报的其他情形。若发现任何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进展,降低对患者健康损害,防止损失扩大。当医疗纠纷产生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重要文件需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为复印件,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