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飞行员执照考试指南: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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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CCAR-61部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自学课程。授权教员可以是持有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也可以是持有通用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但必须在教员执照上具有与申请内容相适应的等级。

      2、下列申请人无需出示授权教员签字证明: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首次参加理论考试;

      地面教员执照申请人首次参加地面教员执照理论考试;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颁发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首次参加相应理论考试;

      持有外国驾驶员执照申请我国驾驶员执照的首次参加相应理论考试;

      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申请我国驾驶员执照的首次参加相应理论考试

      3、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局方认可的合法证件,以及本人已经获得的按CCAR-61部颁发的执照。对于尚未获得按CCAR-61部颁发的执照的人员,其参加理论考试时出示的身份证明必须与其日后申请执照时所持身份证明号码相符,否则其成绩不予承认。

      4、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理论考试费后,方可参加考试。参加补考,需重新交纳理论考试费。

      5、对于申请补考的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示上一次考试成绩单,在该成绩单下方上有授权教员签注,表明授权教员对该申请人上次理论考试未通过的航空知识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训练,认为其有能力通过理论考试。补考曰期与上一次同科目考试日期间隔最少为28个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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