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贩卖毒品,在余律师努力下原判十五年改判为五年

华律网 2024年06月28日

      律师观点分析

      1、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甲贩卖毒品事实: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某乙瑞出售“上头”电子烟油100毫升,约定价格2000元人民币。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某甲从某某省某某市发货后将快递单号(73160298430319)通过微信告知某乙瑞,某乙瑞于2021年7月1日上午收件后转账800元,7月4日再转账1200元给某甲。之后,某乙瑞将购得的电子烟油分装出售给他人,至2021年7月5日在永嘉瓯北锦翔商务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查获剩余的电子烟油净重89.66克及一盒电子烟头(空),经鉴定,上述烟油中含有MDMB-4en-PINACA(含量1.26%)和ADB-BUTINACA(含量0.2%)成分,均为合成大麻素物质。

      2、2021年7月7日,被告人某乙瑞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某甲约购电子烟油100毫升(约定价2000元)。2021年7月8日,被告人某甲将第一个包裹(电子烟油53.70克)通过中通快递邮寄至本区万源路一佳人艺术酒店“独白”(某乙瑞昵称)收取,被民警在快递网点先行截获。同年7月11日,某乙瑞通过支付宝向某甲支付毒资1200元。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某甲将第二个包裹(电子烟油55.31克)通过中通快递邮寄至本区万源路一佳人艺术酒店“独白”收取,2021年7月17日送达后被民警再次截获。经鉴定,上述两个包裹的电子烟油中均含量有MDMB-4en-PINACA成分(含量分别为0.02%,1.15%)。

      3、2021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某甲在某某省某某市游泳运动培训基地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某某市福星花园12幢一单元701室)查获电子烟油1瓶(净重589.32克)、空玻璃瓶60个和玻璃瓶盖48个。经鉴定,上述电子烟油中检出MDMB-4en-PINACA成分(含量分别为0.02%)。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浙03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某甲犯贩卖、运输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浙03刑终4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某甲家属知道案件处理结果后,在网上搜索查找到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余锐奇律师,其称看了余律师简介后,简单陈述了案情,并要求本律师代理申请再审,约定到律所面谈。经面谈后当日办理了再审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此后本律师认真研究了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及二审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并向某甲家属通报了本律师对本案的分析意见,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不当。

      5、在2021年9月28日本律师正式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本案再审申请书,至2023年12月28日该院作出(2022)浙03刑申78号再审决定,此后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2024)浙0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将原审判决的十五年有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将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改为罚金20000元。

      综上所述,本律师的办案风格就是善于抓住要点(要害),案件材料普遍较多,必须用大量的时间去反复仔细研究,找准方向,全力突围。本案再审申请书花十五天的时间才整理出来,为本案的改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