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因公司拖欠工资主动离职,当事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申请仲裁,获赔5.3万元!

华律网 2024年07月10日

      委托人:屈女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20年4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至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高级设计建筑师工作,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项目工资+福利构成,实行项目承包核算,平均薪资为10000元/月。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公司无故拖欠2个半月工资,期间仅向申请人支付了4500元。

      申请人在咨询了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之后,于2023年3月2日向公司提交了由律师撰写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书》,以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委托人诉求:

  •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日解除;


  •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7786.2元;


  •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工资15520.85元;


  •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仲裁费用。


      办案律师:

      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劳动仲裁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多方面的证据收集,并且劳动仲裁案件的办理过程十分耗费时间与精力,当事人担心自己因不清楚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而导致败诉,遂决定正式委托帮助自己撰写《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为其提供代为立案、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收交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办案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帮当事人立案,陪同当事人往返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8次,期间耐心地向当事人梳理劳动仲裁的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在沟通过程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也均给予专业解答;在核算当事人可向公司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额方面,办案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陪同当事人前往银行拉工资流水清单,协助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打卡记录等证据材料,并以此为依据计算我方当事人可主张的补偿金额。

      办案律师为了帮当事人争取胜诉的仲裁结果,在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代理词》等文书材料后,将其发送给当事人查阅,于凌晨2点收到当事人的反馈意见后,从冬日里温暖的被窝里爬起来为当事人搜集相关资料、修改文书后上传文件,当事人还以为办案律师第二天轮休,但实际上办案律师第二天一早还要赶去其他地区开庭。

      -办案律师凌晨2点还在处理当事人的案件-


      当事人在还未结案前就向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表达了对其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及职业素养的高度赞扬。

      -当事人非常满意办案律师的工作成果-


      好在办案律师的辛苦付出没有白费,亦没有辜负当事人的期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53307元的经济补偿及工资差额的仲裁结果!

      解决方案:

      针对被申请人抗辩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劳动关系解除按其申请日期即刻生效,公司无需补偿”,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入职,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为2年零11个月,同时,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的情形,应当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7786.2元{(10000/月×12+2000×5+17047+3908.16+189.84)÷12×3}。

      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7786.2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应当予以支持。

      该代理意见被仲裁委予以支持。

      办案结果:

      经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与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3年1月至3月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520.8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7786.2元,共计53307元。

      我方当事人目前已全额收到上述款项,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