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华律网 2024年06月27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137600元(包含现金94600元、三金饰品价值4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住院费、生活费等615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4年1月通过熟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日互加微信,被告催促原告春节前办理登记手续。2月5日原告给被告购买三金饰品(价值43000元)作为彩礼的必要部分,2月9日双方在XX市X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共计94600元。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婚前、婚后均未共同生活,婚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支付住院费、生活费等61500元。经双方沟通,均同意离婚,被告亦同意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只因返还方式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XX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4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生活。

      原、被告均称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被告李XX退还原告王XX彩礼款及其他费用共计160000元,被告分别于2024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80000元,于2024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40000元,于2024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给付原告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给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