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家暴离婚的案件审理中,其裁判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将监护权判给未曾实际施加过家庭暴力行为的那一方当事人,但也存在例外情况需要进行特别考虑;其次是针对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的争议,当经过法院调解仍无法解决矛盾时,并且存在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法院便会根据事实依据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决;最后则是对于其他相关纠纷的处理办法,视具体案情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