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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察院御史(监察御史)。
2、汉初省,旋复置。
3、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
4、武帝元封初,废诸郡监察御史。
5、继之,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
6、刺史巡行郡县,以“六条”问事。
7、然《汉官典职仪》于六条条文之下,又概括为“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对地方政事,实无所不包。
8、刺史秩六百石。
9、所察之对象则为二千石之太守。
全部2024-07-10 14: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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