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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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因此,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宜依据等分原则处理。
          三、同居期间债务如何承担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到底该如何处理呢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该《意见》第十一条也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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