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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的债务,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划分明确的,第三人也知道,这个时候离婚后债务就属于是个人债务,个人进行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则双方都具有承担债务的责任,如果一方债务无法清偿时,由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完后,再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全部2024-06-26 07: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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