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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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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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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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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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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2024-06-24 17: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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