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情债是否是夫妻共同...

      好评回答

  •       对于本案复议结果,该案二审审判长罗睿解释说,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前妻为被执行人,关键看涉案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外情形一般只有两种,一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二是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夫妻之间享有家事代理权,在家事代理范围内一方对外举债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债。但在审判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夫妻一方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如打伤或撞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情况。由于涉案夫妻大多没有分别管理财产,而且事发突然,债权人无法事先约定债务性质,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往往存在争议。可以从两方面考虑这类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具体到本案,阿玲的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侵权之债,虽然发生在皓炜与阿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系皓炜的个人行为所致,阿娟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皓炜侵害阿玲人格权的同时,亦损害了作为配偶的阿娟的合法权益,使家庭走向破碎。因此,应当认定这笔精神损害赔偿款属于皓炜的个人债务,应当以皓炜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