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工伤保险,要如何申请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

没有买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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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申报工伤认定,是否办理了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即可申报;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只是不能向社会保险部门工伤保险基金申报理赔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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