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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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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024-06-24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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