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赔偿受害人

该如何赔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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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强奸罪会对受害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强奸罪的犯罪分子都应该对受害女性进行赔偿,弥补其受到的伤害。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法律中并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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