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情感不和分居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吗

夫妻情感不和分居股...

      好评回答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惠某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是其与褚某结婚后的投资,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惠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应当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的处理决定,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征得褚某同意或其享有绝对处分权。另外,吴某受让股份非出于善意。鉴于吴某与惠某的亲属关系的事实,吴某对惠某所持有的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惠某与褚某关系不和已分居的事实是应当知晓的,其没有证据证明惠某转让股份其已征得褚某同意。综上,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全部

          重***

          2024-06-24 16:00:01

          00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