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伤残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各级伤残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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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伤残根据鉴定等级的不同,各地赔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上海地区的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二)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
          (二)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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