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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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
          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
          第四,经过调解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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