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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颖律师提醒:我们先看一个小案例:2008年起甲男与女乙在一起稳定的同居生活五年多,在此期间二人形同“真正夫妻”,乙女为照顾甲男的生活付出大量心血。同居期间甲男父亲为二人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甲男名下,后由于甲男又与其他女子同居,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乙女被赶出家门,没有其他居所。后乙女起诉甲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法院判决由于双方没有夫妻间互相扶助的义务,驳回了乙女的请求。律师特别提示自94年2月1日后就事实婚姻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同居期间双方应特别明确没有夫妻之间的任何义务,更要谨慎处理个人财产及注意本人发展问题。
全部2024-06-25 2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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