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判离婚的情形包含哪些

第二次起诉判离婚的...

      好评回答

  •       第二次起诉判离婚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骗取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全部